业务|科创板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业务指引发布( 二 )
第七条 受托券商应当根据认购情况确定受让方和转让数量 , 并负责向受让方收取认购本金及受让股份所涉的过户费、经手费等费用 。
第八条 询价转让成交过户日(以下简称询价业务T日)15:00前 , 受托券商应当向上交所申报询价转让成交结果和用于清算交收的自营交易单元号 。
第九条 询价业务T日 , 上交所按照各参与转让的股东的过出数量不超过该等股东询价业务T-1日的股份锁定数量的原则 , 对受托券商申报的询价转让成交结果进行有效性核查后 , 将确认达成的交易成交数据以及特定股份减持认定数据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
第十条 询价业务T日日终 ,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交易成交数据 , 对此次参与转让的股东被实施锁定的股份全部解除锁定后 , 办理相应的股份过户登记和所涉税费清算 , 并根据上交所发送的特定股份减持认定数据 , 维护参与转让的股东的特定股份数量和受让方减持受控股份信息 。
第十一条 询价业务T+1日日终 ,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询价业务T日的税费清算结果 , 从受托券商的自营担保交收资金账户内扣收相应款项 。
第十二条 受托券商负责向参与转让的股东划付询价转让股份的所得款 , 划付前应当扣除出让股份所涉的印花税、过户费和经手费等税费 。
受托券商可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通过资金代收代付平台办理向参与转让的股东划付本金事宜 。 通过资金代收代付平台划付的本金 , 由参与转让的股东委托其指定交易券商收取 。 对应指定交易券商收到相关款项后 , 应当及时划付给参与转让的股东 。
第三章 向股东配售
第十三条 受托券商应当在配售计划书披露日前一交易日收市后 , 向上交所申报配售登记信息 , 包括配售代码、配售股权登记日、过户日等 。
上交所收到配售登记信息并检查后 , 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发送配售登记业务数据 。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配售登记业务数据维护配售登记信息 , 并将所维护的配售登记信息发送至上交所 。
第十四条 拟通过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科创公司股东(以下简称参与配售的股东)应当在配售计划书披露日15:00前(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 , 为下一交易日15:00前) , 通过其指定交易券商向上交所进行拟配售股份的锁定申报 , 拟配售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无权利瑕疵的股份数量 。
上交所收到申报 , 在受托券商对上述股份锁定申报进行确认后 , 将锁定数据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
第十五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在配售计划书披露日发送的股份锁定数据 , 于当日日终对相应投资者所持无权利瑕疵的股份实施锁定 。 若投资者证券账户所持无权利瑕疵的股份数量小于其所申报的股份锁定数量 ,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申报的股份锁定数量范围内对该投资者证券账户内全部无权利瑕疵股份实施锁定 。
前款规定的股份解除锁定前 , 相关股东不得申请办理出质或转让 , 锁定效力不及于锁定股份的孳息 。 股份锁定期间 ,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将当日的股份锁定数据发送至上交所 。
第十六条 受托券商应当于本次配售股权登记日前 , 通过上交所提交配售登记确认信息 。 受托券商未在配售股权登记日前及时确认配售登记信息的 , 视同受托券商确认配售登记信息有效 。
第十七条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本次配售股权登记日日终 , 根据参与配售的股东被实施锁定的股份数量及配售登记信息 , 向当日登记在册的该科创公司其他股东(以下简称配售对象)分配配售权 。 配售对象所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均按相同配售权比例享有配售权 。
第十八条 本次配售股权登记日后的第5个交易日为本次配售成交过户日(以下简称配售业务T日) 。 配售对象拟认购配售股份的 , 应当于配售业务T日在其所享有的配售权数量范围内 , 通过其指定交易券商向上交所申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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