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科创板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持股份业务指引发布( 三 )


第十九条 配售业务T日, 上交所按照各参与配售的股东的过出数量不超过该等股东配售业务T-1日的股份锁定数量的原则 , 生成配售交易成交数据 , 并将配售交易成交数据及特定股份减持认定数据发送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
配售对象未全部足额行使配售权的 , 配售的股东应当按照配售对象认购的股份数量占拟配售股份总数的比例进行配售 , 各股东配售的比例相同 。 上交所对各参与配售的股东的实际配售股份数量按相同比例调整 。
第二十条 配售业务T日日终 ,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配售交易成交数据 , 对此次参与配售的股东被实施锁定的股份全部解除锁定后 , 办理相应的股份过户登记;并根据上交所发送的特定股份减持认定数据维护参与配售的股东的特定股份数量 。
配售业务所涉认购本金及相关税费纳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多边净额结算 , 参与配售双方的结算参与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交收义务 。
第二十一条 若在本次配售业务T日前 , 出现需终止配售业务的情形 , 受托券商应及时向上交所提交配售终止申请 。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配售终止通知 , 对本次配售被实施锁定的股份解除锁定 , 并对已生成的配售权进行注销 。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科创公司股东通过询价转让或者配售方式减持股份的数量 , 不计入《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规定的特定股份的减持受控数量 。
第二十三条 科创公司股东通过询价转让或者配售方式减持股份所涉经手费、过户费 , 按照上交所、中国结算的费用标准收取 。
第二十四条 科创公司股东通过询价转让或者配售方式减持股份所涉印花税 ,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五条 科创公司股东通过询价转让或者配售方式减持股份后 , 需缴纳相应的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税的 , 科创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 , 在其结算参与人处留足相应税款的资金,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
第二十六条 本指引由上交所、中国结算负责解释和修订 。
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自2020年7月22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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