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健康告知里,结节算不算“肿物”?这起支付宝理赔纠纷可供参考( 二 )
并且 , 在网络保险中 , 由于保险销售人员并不与投保人见面 , 投保人不填写纸质投保单 , 保险人也不签发纸质保险单 , 基于网络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 对保险人引导、询问投保人的要求应当更高 , 以平衡投保人在网络保险形式下投保的不利地位 。
就本案而言:
1、在投保过程中 , 被告天安财保公司仅仅通过《健康告知》载明的条款进行询问引导 , 对不具备相关医学知识的原告 , 无法知晓甲状腺结节 , TI-RADS分类为3类或TI-RADS分类4a类就是《健康告知》中所述的身体肿物、癌前病变 。
2、投保人在投保前并未对甲状腺的病情进行过确诊 , 并不知晓其甲状腺的癌变可能 。
一般的投保人对专业医学术语的概念、含义不甚了解 , 故投保人进行告知的内容应当以保险人的询问为依据 , 在原告郭某无法通过被告天安保险公司提供的其他方式进一步清晰《健康告知》中身体肿物、癌前病变、肿块超声波检查异常的具体含义时 ,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 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 , 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应视为原告已经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保险合同的通知无效;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某支付保险金50万元及利息 。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0元 , 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
总结
其实 , 从整个案情来看 , 投保人存在着严重的“逆选择”可能性 。 投保前连续3年的体检报告都是4a类甲状腺结节 , 刚出等待期就确诊甲状腺癌 。
但是法院的判决 , 完全倾向了投保人 , 保哥只是从“技术”层面 , 来分析这起案件 , 具有哪些可供我们借鉴的实际意义 。
平时也有读者咨询我 , “结节属不属于肿物”?
按照这个判例里的观点 , 这属于未对消费者“明示”和“重点说明” 。 只要保险公司未对“肿物”有准确的定义和说明 , 投保人的结节未告知 , 就属于“善意无过错” , 从而不算“未如实告知” 。
天安保险公司由于“健康告知”的“不严谨” , 导致了本次诉讼的失败 。
其实 , 在法律层面 , 保险公司往往才属于“弱势群体” , 经常处于被法官“鸡蛋里挑骨头”的境地 。 这就要求他们对于投保流程的制定 , 需要更加的严谨、更加的科学、更加的清晰 。
只要有一点不明确的地方 , 法官都可以按照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来判决 。
亲爱的小伙伴们 , 你们觉得法官判的对吗?欢迎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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