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速交警|车主仍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没开车

近日 , 河北高速交警七里河大队侦办一起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案件 。 车主宋某宣因与王某涛连续共同饮酒后 , 明知王某涛连续饮酒 , 仍将车辆交由醉酒的王某涛驾驶 , 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 , 2020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事件回顾
2020年6月8日23时55分许 , 河北高速交警七里河大队执勤民警在东吕高速邢台南收费站夜查时 , 发现冀E牌号小型汽车驾驶人王某涛有饮酒嫌疑 , 经呼气酒精检测涉嫌醉酒 , 民警依法将王某涛带至医院抽血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测 , 检测结果为:王某涛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15mg/100ml , 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 涉嫌危险驾驶罪 。
对王某涛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后 , 办案民警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涛驾驶的车辆 , 车主是当时乘坐车辆的宋某宣 , 6月8日中午 , 宋某宣、王某涛共同饮酒 , 晚上二人再次共同饮酒 , 酒后二人说好开宋某宣的车回平乡 , 宋某宣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连续饮酒后的王某涛 , 由王某涛驾驶该车 , 宋某宣坐在副驾驶位置 , 王某涛醉酒驾车行驶至东吕高速邢台南收费站被执勤民警查获 。
宋某宣与王某涛当日连续共同饮酒 , 车主宋某宣在明知王某涛连续饮酒的情况下 , 仍将车辆交由其驾驶 ,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 , 宋某宣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
王某涛被处以吊销驾驶证处罚 , 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王某涛、宋某宣涉嫌危险驾驶罪共犯被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
不开车 , 也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
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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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1日21时10分许 , 被告人苏某在明知道周某(已判刑)饮酒且应当知道其无驾驶证的情况下 , 将其实际所有的湘C号小型轿车交由周某驾驶 , 并乘坐于该车副驾驶位置 。
同日21时20分许 , 周某驾驶湘C号车搭乘被告人苏某沿朝阳路由南往北行驶 , 途经湘乡市朝阳路与起凤路交叉路口地段时 , 与前方沿人行横道由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贺某某相撞 , 造成贺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
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 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 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 周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23.09mg/100ml 。
2020年2月3日 , 被告人苏某主动向湘乡市公安局投案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苏某作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 ,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 , 明知周某醉酒仍纵容周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 , 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 公诉机关指控苏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 罪名成立 。 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 系自首 , 且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 苏某已赔偿被害人贺某某的经济损失 , 可酌情对苏某从轻处罚 。 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
案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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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0时39分许 , 深圳交警发现驾驶粤B号牌小车的驾驶人陈某浑身散发着浓重的酒气 , 疑似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 此时 , 车内除了司机陈某 , 还有车主邓某 。 经检测 , 司机陈某血检值188.26mg/100ml , 车主邓某血检值70.44mg/100ml 。
据两人供述 , 6月7日22时许 , 陈某和邓某在朋友家里吃饭 , 期间陈某喝了三四罐啤酒 , 邓某喝了五六罐啤酒 。 23时30分许 , 邓某驾车搭载陈某回酒店 , 途中陈某下车去买烟 , 买完烟回来后陈某觉得自己好久没开过车了 , 提出想开一下车 , 邓某没有拒绝 。 随后两人换了座位 , 由陈某驾车搭载邓某回酒店 , 不曾想行驶至107国道福永凤凰立交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
邓某不仅自己饮酒后驾驶更在明知陈某饮酒的情况下允许并出借自己的车辆给陈某驾驶 。 目前 , 陈某和邓某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于2020年6月10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
河北高速交警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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