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金|P2P落幕,但残局如何了?出借人的钱该怎么要回?( 二 )


托管期间 , 债权人是否可以只按出借剩余本金主张债权;债务人按剩余本金(实际本金-已还本金)及对应的合理范围内年利率支付利息 。 这个利率可以再行建议 , 但利息加各项费用总额不应高于年化24% , 甚至或者可以低于10% , 以更公平有效解决残局 , 而不是“欺负老实人” , 让老实的借款人还高息 , 以填补逃废者的窟窿 。
另外 , 为提高效率 , 也可以有奖惩措施 , 比如借款人如果可以一个月内还清全部剩余本金 , 则可以免除利息 。
至于平台创业者 , 其分红或通过股权融资获得的收益 , 是否可以全部用来偿还出借人?理财端的合伙人或业务经理的提成亦需返还用来偿还出借人 。 如果按以上优先顺序至此 , 借款人的兑付窟窿还是不能弥补 , 则可考虑是否可能在情理的框架内 , 请求代言明星及广告主自愿返还部分广告费用 。
以上 , 如果偿还本金完毕后还有剩余 , 则按比例分配给出借人 , 作为部分利息 。 不足则由出借人按比例承担损失 。
P2P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 , 既有民法又有刑法 , 既有法律又有政策 。 如果对出现兑付出借人困难的平台 , 一律把平台的负责人刑事立案抓人 , 对于回收涉案平台的出借债权其实非常不利 。

本金|P2P落幕,但残局如何了?出借人的钱该怎么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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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 就现金贷类P2P而言 , 公安采取冻结借款人银行卡的做法 , 整体而言的确对回收有利 , 但也略有些不妥的地方 。 有些借款人其实也是受害人 , 收到的借款金额被“砍头息”后只有合同金额的60%~70% , 如果通过刑事手段按合同金额冻结借款人的银行卡 , 似乎有合法化高利贷之嫌 , 是否可以考虑在执行过程中减免利息 。
此外 , 司法机关的态度也很重要 , 毕竟还有一些P2P尚在经营 , 存量业务的消化也尚需时日 。 对正规的网络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可 , 对砍头息和高利息的无效认定 , 对已经出现兑付困难的P2P平台和正常运营的P2P平台意义非常重要 。
凡事一分为二地看 , 化危机为动力 。 借着P2P落幕之际 , 引导整个社会反思 , 也是一次全民大普法的机会 。 包括普通的工薪阶层、高学历的创业者、“高大尚”的风投资本等 , 要学法 , 知发 , 畏法 , 守法 。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 创新创业必须要守住法律的底线 , 这个并不矛盾 。
创新创业 , 是为了解决社会某个行业存在的普遍性的痛点 , 是为了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或降低成本 。 如果打着互联网创业的旗号 , 肆无忌惮地卖假货、剽窃版权、或是不减反增了产业成本(比如P2P实质上增加了建立信用的成本) , 不但不推动社会的进步 , 不增加社会整体财富 , 而是割了大家的韭菜 , 或是激发了人性里的贪婪和不自律 。
后记:本文中的P2P平台是指真正做网络借贷撮合业务的平台 , 不包括打着P2P旗号做假标集资诈骗和自融的平台 。 后面那些完全是犯罪 , 不必讨论了 , 直接抓人吧 。
(本文作者:互联网法律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伯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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