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都市报|郑恺火锅店被指抄袭背后:不止涉嫌侵犯版权,还涉及不正当竞争( 二 )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继峰告诉南都采访人员 , 饭店餐厅的装饰、营业用具的式样、营业人员的服饰等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 , 属于法定意义上的“装潢” 。 如果这些“装潢”被仿冒且符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条件 , 那么就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
据刘继峰介绍 , 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度是认定不正当竞争的前提条件 。 也就是说 , 提出异议的一方需要证明其商品或服务具有一定影响力 。
根据最高院审理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司法解释 , 法院认定知名商品应当考虑该商品的销售时间、销售区域、销售额和销售对象 , 进行任何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 , 作为知名商品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 进行综合判断 。
“店面复制”是否侵犯版权 , 还需看独创性
南都采访人员注意到 , 7月16日 , 吼堂老火锅店已就店内装潢申请版权登记 。 根据该店相关负责人向媒体出具的两份作品登记证书显示 , 店铺的平面及VI应用、产品设计登记为美术作品 , 室内装修设计及软装的设计作者是戴朝盛 , 两份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吼堂老火锅店的运营公司——成都世纪甲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这能否成为吼堂老火锅店享有著作权的依据?北京国标律师事务所主任姚克枫告诉南都采访人员 , 具体还要看吼堂老火锅是不是最早作出的作品 , 是否具有独创性等 。 否则即便申请了著作权作品登记 , 也难以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
姚克枫进一步解释 , 如果成都吼堂老火锅的整体装修内容体现了作者的独创思想 , 颜色、装修布局、材质、组合方式 , 最后体现出作品的特点 , 那么这个创作作品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 但是如果吼堂老火锅装修设计内容本身不具有独创性 , 则“店面复制”行为不存在侵权 。
也就是说 , 就目前披露的信息看 , 郑恺火锅店是否侵权还有待司法判断 。 而根据现有法律规定 , 吼堂老火锅店可通过著作权及反不正当竞争的路径维权 。 二者有何区别?
北京浩天信和律所的王律师告诉南都采访人员 , 知识产权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的侧重点不一样 , 前者强调保护权利人利益 , 后者重在保护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 , 同时不正当竞争法还起到对知识产权法有限补充的作用 , 具体的认定规则不完全一样 。
在他看来 , 如果作品比较独特 , 能构成建筑或者美术作品 , 可以考虑以著作权诉之 。 如果企业的知名度比高、辨识度比强 , 则可以考虑以不正当竞争方式维权 。
【南方都市报|郑恺火锅店被指抄袭背后:不止涉嫌侵犯版权,还涉及不正当竞争】采写:南都采访人员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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