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名镇村干部,为何相继被查?( 二 )


一系列的运作由此展开 。 为了让村干部在不被村务监督小组发现的情况下顺利拿到好处费 , 赵永辉等人瞒着班子其他成员修改了支付方案 。 为了掩盖支付方案在2014年1月才变更的真相 , 他们又要求当时负责会议记录的工作人员在记录中增加“根据2012年12月记录”的字样 , 并补写了2012年12月7日的班子会议记录 。 最后默许村干部通过开具虚假施工证明、虚开发票等形式领取工程款 。 其中 , 屿詹村詹玲明、王夏富共骗取74.7万余元 , 后行村颜燕良、陈华良共骗取91万余元 , 前蔡村李君波骗取了37万余元 , 山后鲍村鲍伟荣骗取了49.5万余元 , 共计252万余元 。
新河镇原党委书记、镇长、村主职干部等26人涉案 , 分别受到开除党籍、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等处分 , 涉嫌违法犯罪的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纪法小课
“纪法教育太重要了!本案中不但村干部 , 甚至镇干部的纪法意识也十分淡薄 , 认为自己最多违纪 , 构不成违法 。 ”谈及此案 , 温岭市纪委监委负责办理此案的工作人员说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 , 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 是贪污罪 。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 , 以贪污论 。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 , 伙同贪污的 , 以共犯论处 。
几位村干部以协助工作为筹码“捞好处” , 镇干部打着推进工作的旗号包庇纵容 , 26名镇村干部相继被查处的背后 , 是纪法意识淡薄的深刻教训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吕佳蓉)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