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晚停电,原来是他们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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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那晚停电 , 原来是他们干的!
2020年6月28日 , 高新公安分局破获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 , 当场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 , 这三人竟是一家三口 。
【|那晚停电,原来是他们干的!】2020年6月下旬 , 高新分局金鼎派出所接供电部门报案称:6月19日晚 , 供电部门架设在金峰中路附近已通电的电缆线被盗剪 , 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五千元人民币 。
民警勘查现场后判断 , 被盗电缆线重量大 , 嫌疑人应该要使用交通工具作案 。 经过调查走访 , 民警发现一辆深色面包车在现场附近逗留过 , 车上的两男一女有重大作案嫌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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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剪的电缆及犯罪嫌疑人
6月28日凌晨 , 办案民警在智慧新警务的助力下 , 来到香洲区金鸡路附近的工地搜寻那台深色的可疑车辆 。 民警很快发现了目标车辆 , 同时发现两名男子正将一些电缆线搬上车 。 民警立即将两名男子刘某(46岁) , 刘某勇(19岁)控制 , 现场望风的一名女子谭某艳也被民警抓获 。 民警在现场查获刚被他们盗剪的电缆线等物证 。
经核查 , 被民警控制的三人是居然是一家人 , 刘某和谭某艳是夫妻 , 刘某勇是他们的儿子 。 刘某以前从事过电力工作 , 对电力设施很熟悉 , 懂得如何盗窃通电电缆线 。 6月19日一家三口在金峰中路将正在使用中的70米长电缆线剪断盗走;6月28日凌晨再次作案时被民警抓获 。
目前 , 三名嫌疑人已被高新警方刑事拘留 , 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
普法时间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 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 , 造成严重后果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项规定: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 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 , 择一重罪处罚 。 如果盗窃库存的或者废置的线路上的电线的 , 则应定为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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