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旧改新规征求意见中,拟以“个别征收+行政诉讼”破解签约难( 二 )
历史违建等搬迁补偿标准
按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确定
为进一步保护城市更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 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 《征求意见稿》规定城市更新搬迁安置补偿采用产权置换、货币补偿或者两者相结合等方式 , 由物业权利人自愿选择 。 历史违建以及旧工业区、旧商业办公区合法建筑的搬迁补偿标准按照深圳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确定;对于房屋征收没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 搬迁补偿标准由市场主体与权利主体自行协商确定 。
同时为做好与违法建筑处理、土地整备、房屋征收等相关政策的统筹衔接 , 《征求意见稿》明确法定最低补偿标准 , 规定旧住宅区合法建筑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 , 按照套内面积不少于1:1的比例进行补偿 , 产权置换面积因误差导致不足的 , 由市场主体按照该项目商品房备案销售价赔偿;超出面积误差在3%以内的 , 物业权利人可以不再支付超面积部分的房价;采用异地产权置换的 , 安置房面积按照与原地产权置换等价值原则进行折算;采用货币补偿的 , 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深圳房屋征收相关规定确定 。 公共保障住房更新单元的合法建筑采用原地产权置换的 , 按照套内面积1:1或者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补偿 。
个别物业权利人不签约导致更新项目推进滞缓怎么办?
《征求意见稿》提出“个别征收+行政诉讼”的处置方案
无论是政府组织还是市场化的城市更新 , 都难以完全避免个别物业权利人不愿意与市场主体签订搬迁安置协议的问题 。 经反复研究论证 , 《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个别征收+行政诉讼”的处置方案 , 由市、区政府对个别未签约业主的物业实施征收和补偿 。 主要理由是:城市更新改造是城市规划实施的组成部分 , 改造的目的主要是消除有关安全隐患或者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 , 优化片区以及周边单位、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
同时 , 深圳的城市更新方案均有配建学校、医院、人才保障房和产业保障房等方面的要求 , 以实现城市更新改造的商业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有机结合 , 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基于公共利益予以征收的规定精神 。 同时 , 为了进一步约束政府的征收行为 , 避免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 确保征收决定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按照套内面积1:1置换或者进行货币补偿确定征收标准 。 物业权利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 ,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采写:南都采访人员 张小玲
【深圳旧改新规征求意见中,拟以“个别征收+行政诉讼”破解签约难】编辑: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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