螺蛳|非法捕捞螺蛳 六旬老汉获刑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李钊 通讯员 徐强
近日 , 驻马店市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 依法判决被告人牛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 并依法没收作案工具 。
“网捞螺蛳 , 也能犯法?”
两个多月前的一天早上 , 现年60岁的牛某某像往常一样吃过早饭 , 骑着电动三轮车、带着盆和网兜来到了新蔡县李桥镇大郭庄村小洪河段的一处浅滩 。 网兜是牛大爷自制的:一根两米长的竹竿 , 绑上一个长30公分、宽70公分的长方形网兜 , 网眼约两公分大小 。 穿上防水服 , 牛某某下到浅滩中开始打捞螺蛳 。 过了半小时 , 盆中就堆了十几斤螺蛳“战利品” 。 牛某某还没来得及高兴 , 就被弥陀寺派出所的巡逻民警发现了 。 民警当即制止了其捕捞行为 , 并责令其将非法捕捞的螺蛳放生 。 随后牛某某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
牛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 并且供述自己是为了喂养自家的鸭子 , 才在两天前开始捕捞螺蛳 , 总共去了两三次 , 每次捕捞一二十斤 。 牛某某知道禁渔期不能捕鱼 , 村委也贴有公告 , 但是他以为少量打捞一点螺蛳应该没事儿 , 就没有仔细了解公告内容 。
网捞螺蛳 , 可能构罪!
根据新蔡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实施2020年春季禁渔的通告》 , 今年禁渔期为2020年3月1日0时至2020年6月30日24时 。
禁渔区域为:全县境内汝河、洪河、大洪河、分洪道等四条大型河道、港道及县城公园库区等天然水域 。
禁止作业类型:除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类型 。
法院经审理查明 , 被告人牛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囊网网目大小为2厘米 , 该网具属于禁用工具 。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 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 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 由于牛某某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 , 遂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 , 判处罚金一千元 。
小小螺蛳 , 大有益处
螺蛳 , 属底栖型生物 , 是湖泊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 , 对于净化水质、预防蓝藻爆发、为鱼类提供食物、维持河湖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 , 但其繁殖能力不强 。 禁渔期的规定 , 正是为了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 , 正所谓“有捕有休 , 捕休结合” , 方能鱼肥虾美 , 河鲜回归 。
【螺蛳|非法捕捞螺蛳 六旬老汉获刑】办案民警提醒 , 未经许可非法捕捞螺蛳是违法行为 , 为了渔业安全生产和保护渔业生态资源 , 千万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以身试法 。 不听劝阻、一意孤行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 ,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河南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在增值水域使用捕捞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是:
(一)三层刺网的内网网目不小于十厘米;
(二)张网的网目不小于九厘米;
(三)囊网的网目不小于八厘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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