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哈哈哈!有人说,在“偷饭”大学生面前,我们都有罪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哈哈哈!有人说 , 在“偷饭”大学生面前 , 我们都有罪
来源:法律读品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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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礼品定购】法律人『六法全书』
7月17日据媒体报道 , 从5月份开始 , 南京某小区连续有外卖被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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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调查后发现 , 偷外卖的是一个正在复习考研的大学生周某 , 他有据可查的偷外卖行为就有10多次 。 据了解 , 周某是某知名大学本科生 , 为了他的学业 , 家中3个兄妹都辍学了 。 目前 , 周某已被刑拘 。
7月20日下午16点56分 , 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就发布通报:李某某(前期报道中化名为“周某”)2018年来南京工作 ,有固定收入 , 他称自己的外卖曾被他人拿走 , 故产生报复和占便宜心理 , 目前已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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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 , 有人得出观点: 本案应予撤案处理 , 在“偷饭”大学生面前 , 我们都有罪
文章给出理由:
一、周某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 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仅仅考虑刑法分则的定罪功能 , 周某盗窃十余次已触犯《刑法》第264条 , 但是认定周某构成犯罪还需要考虑是否符合刑法总则的出罪规定 , 《刑法》总则第13条明确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 不认为是犯罪” 。
周某仅仅是针对了小区里外卖盒饭实施了盗窃行为 , 其目的就是为了裹腹免于饥饿 , 主观恶意显然甚微 , 影响的范围仅限于小区居民 , 总共损失寥寥数百元 , 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完全可以弥补 , 没有任何扩大的、潜在的社会危害 , 根本没有达到应受刑罚的程度,不能认定为犯罪 。
二、“民以食为天” , 他落下脸面为垂涎一份盒饭吗
周某不论其为某知名大学毕业生的身份 , 身为人民共和国的一位普普通通的公民 , 也有免于饥饿的权利 , 当然一个健全的社会人首先是要自食其力 , 但是其为继续深造求学之际 , 家里另外三个孩子为了保他继续读书都辍学了 , (如果在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当地教育部门与家长有责任送回学校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 据目前可知的案情可以推定 , 他不是为了外卖盒饭好吃而偷而食之 , 更不是兜里有钱偷而寻乐 , 绝然是手头拮据腹中饥饿难忍 , 备考中无暇打工满足基本温饱 , 万不得已之时才行此下策 。
《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 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 , 造成损害的 , 不负刑事责任 。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 , 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 ” 周某本人为免于饥饿免于身体遭受损害窃食裹腹 , 是否紧急避险构成法定免责 , 见仁见智请广大网友参与评判并请法律学界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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