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哈哈哈!有人说,在“偷饭”大学生面前,我们都有罪( 二 )


三、身贫发奋求学有上进之心 , 社会要不要鼓励
我们不信奉鲁迅小说中人物孔乙己所言“窃书不为偷” , 知识分子就是普通公民 , 毫无特殊性 。 但是 , 周某虽家里贫困仍积极上进改变命运 , 可能不单是他个人命运 , 还有家里父母和另外三个子女的命运 。
对于这样底层民众通过求学上进改写命运 ,社会要不要持积极肯定 , 为他们提供某些必备条件 , 例如家庭教育无息助学金支持等 ,想周某家庭里其余三个孩子全部辍学支持他继续求学仍然困难不支都无法满足基本温饱的情况下应该国家出手相助 , 这不比资助某些留学生意义更小吧 ,毕竟培养出来的是建设中国未来社会的栋梁之才 。
四、侦查机关依法撤案是法律应有之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3条【撤案】:“经过侦查 , 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 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 ”
鉴于上述规定 , 可以说侦查机关依据其中(二)、(六)情形应当予以撤销案件 。
刑罚最终目的是为防止再犯而绝不是单单为了惩罚本身 , 对周某实施教育警示 , 完全可以预防其再犯 , 没有必要动用刑罚处置 。 给他一条继续上进的出路远远比追究刑事责任的社会意义更大 , 给社会留一个可造之材比羁押场所多一个可改造分子更有正能量 。
一个大学生偷外卖 , 本身并不是一个严重的问题;那些以“贫穷”为理由为他辩护的评论 ,那种一遇到“弱者”违法犯罪就归罪于社会的白左文化 , 才是一个真正值得警惕的问题 。
网络|哈哈哈!有人说,在“偷饭”大学生面前,我们都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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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上评论截图 。 偷外卖也怪社会和学校了 。
偷外卖并非严重的违法犯罪 , 完全有可能在得到相应的惩罚后悔过自新 。 而一些人却要告诉这个年轻人: 你偷窃是社会的错 , 社会应该对你的行为负责 。
从何时起 , 穷人犯罪有了保护伞?而人们又是从何时起 , 在脑子里有了这么一个奇怪的逻辑:当富人和穷人发生了矛盾 , 一定是有隐情 , 一定是穷人受到了富人的欺负?而富人受到伤害就要从自身检讨?好像什么事情一旦扯上贫富 , 对错就不重要了 。
只要犯错的是穷人 , 就总有人出来说:他那么穷 , 他是有苦衷的 。 不是穷到走投无路 , 谁会去犯法呢?谁会去杀人呢?你们就不要怪他了吧 。
可是人们似乎忘记了穷人身上也同样会有懒惰、贪婪、妒忌……就像上面说社会有罪、我们有罪的这些人 , 这些人仇官、仇富、仇优越 , 抱怨命运不公 , 总觉得老天在跟自己作对 。
我穷我有理 , 我老我有理 , 我小我有理?
永远记住:社会不是你妈 , 它不会惯着你!
中国警察网对此评论:
即使他真的是生活贫困 , 也不能盗取他人外卖餐食 。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 , 以法律为准绳 , 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贫困不是偷盗的理由 , 守法才是每名公民应该坚守的底线 。
“君子固穷 , 小人穷斯滥矣 。 ”人生道路上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 , 越是在遭遇挫折之时、陷于窘境之日 , 越能考验一个人的意志品质、道德情操、法治观念 。 贫穷、挫折只是暂时的 , 而品德、为人、守法是一辈子的事 , 每一位公民都应当树牢法治观念 , 坚守法律底线 , 恪守道德高线 , 真正做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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