呔!你已犯强奸罪,还不接受违纪处理?
2020年2月22天 , 浙大学生努某某乘某女酒醉之际 , 将之带到一出租屋内 , 欲行强奸 。 该女酒醒 , 警告努某 , 停止强奸行为 , 否则报警 , 努某某害怕 , 中止强奸行为 。 
之后受害人告诉努某某 , 她已报警 , 努某某只好投案 , 如实交待了罪行 。由于努某犯罪中止 , 又有自首情节 , 法院于2020年4月 , 判处其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 缓刑一年六个月 。《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17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 ,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按照这一规定 , 学校给予努某留校察看一年的处理决定 。伙计 , 努某已被判刑 , 是违法不是违纪 , 你用违纪条款处理违法行为 , 不是用明朝的剑斩清朝的官?荒唐不!有人说 , 学校没有制定学生违法处理办法 , 怎么处理?很简单 , 对于违法并被法院判刑的学生 , 超出违纪处理办法管理范围 , 直接开除学籍 , 不就成了?这条款仿佛专为努某某 , 李刚之流的儿子量身定做的 。 犯了罪判了刑 , 也可以执行最低处罚 , 留校察看 。 对于那些穷且困的犯罪者 , 那还用说 , 直接推出 , 开除学籍!事实上 , 这就是双轨制另种形态 。 双轨制大家不陌生 , 看病双轨、养老双轨 , 汉族与少数民族双轨 , 外国留学生与中国学生待遇双轨等等 , 就连罚款也是双轨 。你违犯某项规定 , 有司出拿出条文 , 上面赫然写着 , 处以500至5万元罚款 。 面对这种条款 , 不是傻子都知道该怎样办 , 行贿、找关系 , 然后给予500元罚款 。 对于那些不识相的家伙 , 直接给予万元顶格处罚 , 那人哭了跪了 , 处理也讲人性化 , 减免三五百元也是天大的恩情 。浙大最初给出的理由是 , 努某某来自少数民族贫困地区 , 又是初犯 , 并且认罪态度较好 , 为了照顾他 , 为了不给他就业造成困难 , 因此 , 给予较轻的处罚 。少数民族没执行计划生育 , 少数民族考学、招工招干享受加分待遇 , 少数民族地区享受大量补帖等 , 这是政策 , 不说啥 , 现在连犯罪后也享受特殊待遇 , 就令人气愤了 。努某某来自贫困少数民族地区 , 可他本人并不贫困 , 到深圳读高中 , 回新疆考试 , 降五十分进入浙大 , 这顿猛操作 , 一般人搞不来吧 。 入校后 , 也是一副阔少作派 , 手操单反相机 , 到处旅游拍照 , 经常光顾酒吧等高档场所 , 还交了不少女朋友 , 没钱行吗?偶然现象 , 存在着必然因素 , 浙大的处理决定背后必定隐藏着不为人知的东西 , 至于说什么东西 , 没证据情况下 , 不便多说 。感觉最近大学管理比较乱 。 强奸、吸毒等违法犯罪学生 , 往往享受宽待 , 而那些言论出格者 , 往往被处以极刑———开除学籍 。 这让我想起古代法律 , 贪腐、凶杀等案 , 皆有回旋余地 , 犯上谋逆罪 , 无论有无行动 , 只要敢说出来 , 就处以极刑 , 绝不宽恕 。进入二十一世纪了 , 高校作为精英荟萃之地 , 应该做出表率 , 不能让社会不良习气流入校院 , 假若高校一片乌烟瘴气 , 社会还有什么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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