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鉴定费用属于财产范畴 保险公司当赔偿

【法制|鉴定费用属于财产范畴 保险公司当赔偿】
法制|鉴定费用属于财产范畴 保险公司当赔偿
本文插图

【案情】
2019年4月1日 , 韩某驾驶大货车行至曲阳县小盖都村西路段处时 , 与前方王某骑行的电动三轮车相撞 , 致王某受伤 , 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 鉴定费用2200元 。
交警认定韩某负全部责任 。 肇事大货车投有保险 , 因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 , 王某向法院起诉 。
【审理】
经曲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 , 法院判定包括鉴定费用在内 , 由保险公司赔偿王某7.8万元 。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 , 其中理由之一是鉴定费用按保险条款约定属于间接损失 , 不应由其赔偿 。
法制|鉴定费用属于财产范畴 保险公司当赔偿
本文插图


2020年6月19日 , 保定中院进行了网上公开审理 。 法庭上 , 韩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 , 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 由保险人承担 。 同时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 , 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 ”可见 , 交强险作为责任保险应当在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中赔偿鉴定费 。
【判决】
2020年7月8日 ,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 , 鉴定费用系确定损失发生的必要支出 , 属于财产损失范畴 , 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 。 并 , 终审判决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陈少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