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第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详解职务犯罪检察工作( 二 )


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取得良好效果
近些年来,腐败犯罪分子“携款外逃”已经成为其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种惯用伎俩 。采访人员采访了解到,在2012年刑诉法修改前,对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逃匿或者死亡无法到案时,诉讼程序难以进行,有些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难以处理,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追赃追逃活动的开展 。
2012年刑诉法修改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的特别程序,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有利于切断潜逃境外的犯罪分子的经济来源,促使其尽早回国投案自首,也对潜在的腐败分子形成强大的内心震慑,有利于追逃防逃追赃一体推进 。
据介绍,此次发布的李华波贪污案,既是我国首例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案件,又是首例通过没收违法所得,迫使犯罪嫌疑人主动回国投案,依法接受刑事审判的成功案例 。对于推动全国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积极参与反腐败国际追赃追逃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
韩晓峰介绍,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设立后,各地检察机关稳妥积极探索推进,适用该程序办理了一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 。2018年以来适用该程序办理案件30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5.56亿元,既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也为国际追赃追逃工作贡献了检察智慧和检察力量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必须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但总体检察机关适用特别没收程序办理的案件还不多 。”韩晓峰表示,为进一步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打击力度,切断犯罪分子经济来源,检察机关应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对于贪污贿赂等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如果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检察院应当依法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以法院作出的没收裁定为法律依据,向相关国家提出刑事司法合作请求,积极推动国际追赃追逃工作开展 。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详解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正义网北京7月21日电)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