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上传侵权内容引纠纷 "避风港原则"不是平台推责借口

用户上传侵权内容,平台屡屡被判承担责任,专家认为——
“避风港原则”不是平台推责借口
用户上传侵权内容引纠纷 "避风港原则"不是平台推责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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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天琪/制图
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上传内容日益便利,指尖跳动间,一段文字或视频就被发布到了网上 。正因如此,越来越多的人喜欢在网上分享自己的心情、故事,或是看到、听到的有趣内容,这让网络世界变得丰富多彩,但也引发了不少问题 。
“这种依托互联网让全民参与创作的情况,可能会引发版权等领域的纠纷,一些平台也会因此惹上官司 。”近日,多位专家在接受采访人员采访时表示,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平台对用户侵权有注意义务,通过签订用户协议等方式获得较多经济利益的,其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对内容的把控也应该更严格,故意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应承担责任 。对于那些明显的、反复存在的侵权行为,不应该让“避风港原则”成为平台躲避承担责任的借口,建议逐步压实平台责任 。
用户上传侵权音频引发诉讼
A公司运营的网站用户擅自将电影《我不是药神》的纯音频上传后,引发了一场涉及平台责任的诉讼纠纷 。6月24日,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A公司赔偿影片权利人B公司经济损失6万元和合理开支5000元 。
此前,因认为A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上提供涉案电影全部影视原音的播放和下载服务,侵害了其对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B公司将A公司告上法庭 。
“对于我们来说,这样的音频很难被发现是一部作品而给予高度注意 。”A公司辩称,自己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涉案音频系网络用户上传,自己不存在应知或明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他人著作权的情形,没有明显的过错,也不应承担赔偿侵权责任 。
“涉案音频提供的完整伴音,属于涉案电影独创性表达的重要部分,未经许可使用必然会对涉案电影的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涉案音频的上传时间在涉案电影经院线上映后还未正式登录B公司运营的视频平台之前,正值涉案电影的热播期 。根据行业惯例和一般认知,个人网络用户很难对专业制作的电影作品获得相应的权利,因此A公司应当知晓涉案音频为未经许可提供 。
此外,涉案音频时长近两小时,不仅标题中包含了涉案电影的完整名称,而且位于涉案电影名称搜索结果的第一位 。“无论是从时长、标题还是所在位置来看,涉案视频应能被明显感知 。显然,A公司应当能知晓涉案音频在其网站传播,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 。”基于此,法院认定A公司应当知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并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A公司已提起上诉 。
平台被判担责并非个案
采访人员查询裁判文书网发现,因用户涉及侮辱诽谤、著作权侵权等问题,进而引发平台担责的案件不是个例 。
用户盗用他人肖像并发表侮辱性言论,收到投诉后未对相关言论主动采取必要措施,某平台公司C公司被判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向被侵权人朱丽(化名)出具书面赔礼道歉信,并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财产损失1.4万元 。一审宣判后,朱丽和C公司均提起上诉 。今年5月28日,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
类似的纠纷也出现在直播领域 。今年6月底,因多位主播在直播活动中演唱《小跳蛙》侵权,某直播平台D公司被判赔偿权利人E公司经济损失3.74万元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依据主播与D公司签订的《D平台直播协议》,D公司享有主播在其平台直播期间产生的所有成果的知识产权等相关权益,或按照修改后的版本,享有排他性的授权许可 。D公司就主播的直播行为获取了针对内容的直接经济利益,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
“虽D公司通过平台指引的方式公示了预防侵权的措施和侵权投诉的渠道,但对于瞬时发生的直播侵权行为,事后侵权投诉难以发挥制止侵权的作用 。”法院强调,D公司在应当意识到涉案直播行为存在构成侵权较大可能性的情况下,未采取与其获益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对涉案侵权行为主观上属于应知,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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