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教师|四部门就《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明确资质要求( 三 )


(一)有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言行的;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妨碍教育方针贯彻落实的;
(四)有吸食毒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五)有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行为的;
(六)非法从事宗教教育或者传教的;
(七)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有性骚扰学生或者其他严重违反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
(九)在申请来华任教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信息的;
(十)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失信记录累计超过3条的 。
教育机构不得聘任有前款情形的外籍人员担任外籍教师 。
第三十二条(非法聘任) 教育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 , 非法聘用未经许可和备案的外籍人员任教 , 或者组织聘用外籍人员非法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 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三条(机构造假) 在申请外籍教师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过程中 , 伪造、变造文件和证明材料的 ,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
第三十四条(管理责任) 教育机构违反本办法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 并可以给予每人次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对教育机构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或处分;情节严重的 , 可以依法责令停止招生 ,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1-3年内对其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申请不予受理;情节特别严重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一)聘任未取得外籍教师备案号码的外籍人员任教或者不按时限报备的;
(二)发现聘任的外籍教师有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形 , 不及时予以处理的;
(三)安排外籍教师从事非法营利活动或者实施明显不合理的巡回短期集中授课的;
(四)对外籍教师疏于管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对学生家长投诉外籍教师违法违规行为 , 不及时进行调查处理的;
(六)对外籍教师的履历和能力等进行虚假宣传 , 误导公众的;
(七)违反外籍教师兼职相关规定的 。
第三十五条(情况通报)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教育机构违法聘任外籍人员 , 或者外籍教师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 , 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及查处结果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补充规定) 高等学校聘请外籍专家进行学术交流、短期访学的 ,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F字或相应类别签证 。 高等学校参照本办法对外籍专家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管理 。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聘任外籍教师的 , 参照本办法执行 。
线上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在境外以在线方式承担教育教学工作的 , 参照本办法制定资质条件、签订合同 , 实施服务和管理 。
第三十七条(配套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外籍教师聘任管理的具体规范 。
第三十八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原国家外国专家局发布的有关聘任外籍教师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 以本办法为准 。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中国境内从事外籍教师工作的 , 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 , 依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
(原题为《教育部关于《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