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教师|四部门就《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明确资质要求

教育部网站7月21日消息 , 为健全外籍教师管理法律制度 , 加强外籍教师管理 , 教育部会同科技部、公安部、外交部在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 , 制定了《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 ,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大木仓胡同35号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办(邮编:100816) 。 来信请注明“《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fzb@moe.edu.cn 。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21日 。
《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外籍教师|四部门就《外籍教师聘任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明确资质要求】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了促进教育国际合作与交流 , 规范外籍教师的聘任和管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外籍教师 , 是指由教育机构聘任、取得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在中国境内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外籍人员 。
本办法所称教育机构 , 是指依法设立的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自考助学机构、校外培训机构 。
第三条(基本方针) 聘任外籍教师遵循扩大开放、按需聘任、保证质量、优化服务、分类管理的方针 。
第四条(聘任范围) 聘任外籍教师的岗位 , 应是有教育教学工作实际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 。
第五条(特定义务) 外籍教师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 遵守中国的公序良俗和教师职业道德 , 遵守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 所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内容应当符合中国的教育方针和教学基本要求 , 不得损害中国的国家主权、安全、荣誉和社会公共利益 。
第六条(管理体制)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育机构聘用外籍教师的统筹监管;国务院外交、科技、公安、移民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 负责外籍教师的签证、来华工作许可、入境和居留许可等管理工作 。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机构聘用外籍教师的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籍教师的有关管理工作 。
第二章 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基本要求) 外籍人员具备取得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所需要的条件 , 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教育教学专业资质 , 可以由教育机构聘任为外籍教师 。
第八条(资质条件) 外籍教师应当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质和教学技能 。 其中 , 在各级各类学校担任学科专业(含外国语言文学专业)教师的 , 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和相关教育机构相关学科2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者相关领域工作经历;担任外国语言培训教师的 , 应当具备学士以上学位并受过相应的语言教学专门训练 , 取得相应的语言培训资质且一般从事母语国母语教学;用中文教授相关课程的 , 普通话水平应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三级乙等及以上标准或者通过汉语水平考试获得相应等级证书 。
外籍人员已获得博士学位 , 或者取得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 , 或者拥有教师教育类学士以上学位的 , 可以免除相应教育工作经历要求 。
第九条(其他条件) 外籍教师应当身心健康 , 品行良好 , 无犯罪记录 , 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障碍史 , 无性骚扰、吸食注射毒品、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等行为以及其他可能对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影响的疾病、行为 。
第十条(相关许可) 外籍人员从事外籍教师工作的 , 应当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Z字签证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 获得批准并按规定进行外籍教师备案后 , 方可开展教学活动 。
第十一条(机构职责) 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 , 应当确定拟聘任的外籍人员具有担任外籍教师的专业资质和相应条件 。
第十二条(工作许可) 拟聘任外籍教师的教育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行政部门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 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所需的材料外 , 还应当提交拟聘用外籍教师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相关教育教学资质证明、拟聘任理由的说明 , 以及外籍人员对遵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和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要求所作的个人承诺材料 。
第十三条(签证申请) 拟聘任的外籍教师应当依据相关程序和规定 , 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办理Z字签证 。
驻外签证机关可通过面谈、核实材料等方式 , 依法决定是否签发Z字签证 。
第十四条(居留许可) 教育机构应当协助拟聘任的外籍教师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工作类居留证件 。
第十五条(教师备案) 教育机构应当在外籍教师收到来华工作许可及居留许可后五个工作日内 , 将合同文本首页、注明聘期页和双方签字页、外籍教师来华工作许可、居留许可等材料的副本或者电子文本上传至全国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 由服务平台生成外籍教师备案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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