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留校察看”是爱还是害?
今天同时看了两份国内知名大学对学生的处分决定 , 感觉特别魔幻现实主义 。一则来自哈尔滨工业大学 , 处分文件称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大四学生杨某 , 在两门考试中找黄某某替考 , 两人因考试作弊被开除学籍 。另外一则来自浙江大学 , 处分文件称 , 努某 , 2016级学生 。 2020年4月17日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决该生犯强奸罪 , 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一年六个月 。 校方经研究决定 , 给予努某留校察看处分 , 期限12个月 , 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 到期可以申请解除 。考试作弊的学生被开除学籍 , 犯了强奸罪的学生却只是留校察看 , 一年后还能够申请解除处分 , 这让不少人感到惊讶 。一些网友觉得 , 哈工大的处分太过严重了 , 应该给考试作弊的学生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 对此 , 笔者倒认为 , 哈工大的处分虽然看起来严厉 , 但是尚在民众能够接受的范围之内 。 毕竟大学生都是成年人了 , 校规校纪也三令五申了 , 明知不能考试作弊 , 自己还铤而走险 , 被开除学籍也算咎由自取——根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学生考试纪律及考试违纪处分规定 , 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属于严重作弊行为 , 有考试严重作弊行为者 ,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至于浙大对努某的处分决定 , 当然也是有依据的 。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7〕119号)第十七条规定:……(三)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 , 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 , 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努某犯强奸罪 , 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 缓刑一年六个月 , 确实符合“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规定 。不过 , 在面对“留校察看”还是“开除学籍”这道选择题时 , 浙大在本该严厉的地方 , 选择了宽容 。 要知道 , 浙大的“留校察看”处分 , 对努某根本起不了半点作用 。 因为努某是2016届的学生 , 是今年的应届毕业生 , 浙大如何“留校察看”?人都毕业了 , 都不在学校了 , 谁来“察看”努某?当努某的处分期满 , 学校是撤销处分还是不撤销处分?宽容犯错的学生 , 给学生改过的机会 , 这些出发点都可以理解 , 但是 , 这样的处分决定给人的观感更像是纵容 。 学生都走上犯罪道路了 , 还选择宽容 , 还不严厉处罚 , 这不是爱 , 而是害 。 “开除学籍”能给努某今后的人生以警醒 , 这恐怕也是他应该也必须付出的犯罪成本 。翻看以往浙大的处分 , 类似努某这样的学生 , 浙大很多时候都选择从宽处分 。 比如对学生吸毒、猥亵等行为 , 基本都是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 似乎 , 这是浙大传统 。 然而 , 从来如此 , 便对吗?今年高考已经结束 , 又到了高考报名填志愿的时候 。 在这个时间节点 , 浙大爆出这么一个事件 , 家长如何放心将孩子送到浙大?一想到浙大校内的学生 , 有吸毒的、猥亵的、强奸未遂的 , 是不是有点不寒而栗?大学应该宽容 。 但对强奸犯学生宽容到“留校察看”的地步 , 而且还是一个并无多大实际意义的“留校察看” , 是不是有点太离谱 , 太没边了呢?来源:红网作者:沈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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