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视频|“女子高空扔菜刀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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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高层建筑物的增加 , 有意或无意的高空物品坠落 , 导致人员伤亡的悲剧屡见不鲜 。

为此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 公布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 可按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

此外 ,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针对高空抛物也作了专门规定 。
就在《意见》颁布的次日 2019年11月15日 上午8时 成都一女子周某某因与男友发生争执 将一把菜刀从10楼的家中扔下 楼下就是 城市主要街道 所幸并未造成人员伤亡昨天 周某某 被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十个月 这也是 成都办理的高空抛物入刑后 首案
只因一时冲动 , 酿成牢狱之灾据悉 , 周某某与其男友是小区十楼租户 , 两人凌晨外出吃夜宵 , 直到早上七点多才返回 ,因琐事发生了争吵, 情绪不稳的周某某把客厅桌子上的物品挥落后 ,又从厨房拿出一把菜刀从窗口扔出。菜刀 掉落至距小区大概十米的公交车车顶 , 弹至地面,落在成都市小南街南站公交车站等车的群众旁边 。 有人看着地上的菜刀 , 等了半天 , 也没有主人前来认领 , 最终决定拨打110报警来请求警方的帮助 。接到报警后 , 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汪家拐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处置 , 在该小区门口公交站台旁发现银色菜刀一把 ,现场无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随后 , 周某某被公安机关 依法刑事拘留, 并被青羊区检察院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2020年7月21日 , 青羊区法院当庭宣判了这起高空抛物案件 , 周某某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
高空抛物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办案检察官马强对此表示 , 周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 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 , 应当以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致人重伤 , 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 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为何仅获刑一年十个月记者了解到 ,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被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 系自首 ,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且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最终 , 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 作出前述判决 。马强表示 , “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 , 被害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要求被告人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治理高空抛物 离不开各方努力为预防、减少高空抛物、坠物的悲剧 , 马强还从检察官的角度给出了自己的建议 , “应当加大法治宣传力度 , 让 每一个住高楼的业主住户审慎行使自己的权利, 实现 法的威慑效果和教育效果。 物业公司应加强 监管和管控力度, 以在小区安装摄像头等方法 , 实现对业主行为的监管 。 ”
今年5月11日晚
武汉一男子 从24楼丢酒瓶 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监控视频锁定嫌疑人所住房间

酒瓶从天而落 , 险些砸到行人

5月11日20时30许 , 一位收废品的婆婆正在武昌区梅苑路的一处居民小区内溜达 , 突然 一个酒瓶从高处坠落 , 摔在地上。


坠落地上摔碎的玻璃酒瓶

危害公共安全
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接警后 , 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梅苑派出所民警调取小区安装的“朝天眼”监控摄像头拍摄画面 , 显示该小区1栋1单元24楼的一处亮着灯的窗口有人往外扔东西 , 警方迅速锁定嫌疑人 , 并 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嫌疑男子名叫陈某 , 今年40多岁 , 武汉市武昌区人 。 据他供述 , 11日中午他从窗口扔了一盒没喝完的牛奶 , 到了晚上他又故伎重演 , 将一个玻璃酒瓶从24楼扔到楼下 。

民警问他这么做的原因 ,他只说自己太懒 , 这样处理垃圾省事方便。

高空抛物 , 严厉打击

民警提醒广大市民 , 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 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 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公安机关将始终保持对该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当前 , 武汉市已建成数百个 智慧平安小区, 在高层建筑以外均安装了 “朝天眼”监控探头, 专门用来捕捉高空抛物行为 。广大市民切勿随意抛掷垃圾 , 为图一时方便最后换来牢狱之灾 。


在此 , 我们也呼吁广大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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