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量制造“演说家”:自称一天能写两千首诗女孩背后的大师和公司( 二 )
一位该公司代理商告诉南都采访人员 , 其采用三级分销模式 , 主打“零投资 , 零风险 , 零成本” , “主要是做推广 , 拿佣金的 。 ”
在上海剑红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姬剑晶曾持有60%的股份 。 南都采访人员注意到 , 岑某某引发大量关注后 , 7月15日 , 该公司发生股权变更 , 姬剑晶从股东之列退出 。 这家公司同样有一些不良记录 。 2017年 , 该公司曾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上海市松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 2018年 , 其曾两次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
姬剑晶的微博账户“超级演说家姬剑晶” , 在简介中自称上海鹤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讲师 。
南都采访人员注意到 , 天眼查信息显示 , 上海鹤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文化艺术交流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等 。 而在招聘网站上 , 该公司则摇身一变 , 宣称是一家教育培训公司 , 专门培训销售、口才、演讲、管理、谈判说服力、领导力领域的课程 。
与前述姬剑晶所涉多家公司类似 , 上海鹤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同样官司缠身 。
2019年1月 , 该公司在一起承揽合同纠纷中 , 因未履行给付义务 , 被上海市宝山区法院发出限制消费令 , 该公司被最高人民法院公示为失信公司 , 其法定代表人黄驿凯被限制高消费 。 南都采访人员注意到 , 该限消令所涉案件执行标的仅为35010元 。
那些“岑某某”们
年轻的岑某某引发网络关注后 , 其背后的姬剑晶和其所在的“轩辕国际”被推至台前 。 南都采访人员注意到 , 在姬剑晶旗下 , 有多位风格、演讲模式、话术与岑某某相似的未成年人 。
2020年7月16日 , “上海轩辕国际姬剑晶”微信公众号曾发布一则视频 , 介绍上海轩辕国际青少年训练营中的最小学员 , 年仅6岁的蔡某益 , 并发布了一则蔡某益面对1200人演讲时的视频 。 南都采访人员注意到 , 目前该视频已被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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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蔡某益 , 先赚1个亿 。 认识蔡某益 , 就开法拉利!”年仅6岁的蔡某益用着夸张的手势和重复性的话语 , 演讲模式有着岑某某和姬剑晶的影子 。
这位蔡姓小朋友的履历同样不平凡 。 在“轩辕国际领袖演说招商系统”的宣传中 , 蔡某益被冠以中国最小的演说家、中国少儿创业联盟的发起人 , 中国首位10后新时代创业者等头衔 。 其6岁时 , 写出第一本书《我和梦想的约定》 。 与岑某某所著书籍类似 , 南都采访人员并未在公开出版及购买渠道中找到该书 。
除此之外 , 9岁小女孩王某涵、14岁女孩凌某雯、7岁女孩袁某晴……多名未成年人以“青少年领袖”的身份活跃在与“轩辕国际”和姬剑晶有关的多个场合中 。 多段视频显示 , 有的未成年人进行完演说后 , 便会邀请姬剑晶出场 , 并称其为老师 。
背后的“成功学”
被多名未成年人拜为“老师”的姬剑晶 , 背后的老师又是谁?姬剑晶曾对外提及 , 其人生导师为号称“亚洲销售女神”的徐鹤宁 , 后经其介绍 , 认识了成功学“大师”陈安之 。
媒体曾于2000年8月报道 , 号称心灵潜能大师的陈安之 , 两年前曾经以一本超级成功学 , 在台湾市场拿下畅销书第一名 。 不过 , 一群债权人代表指控陈安之非法吸金 , 恶性倒闭 。
债权人表示 , 陈安之先在心灵课程当中建立信赖感 , 再向四五十位学员吸取5000万资金 , 代理美国费尔滋饼干店 。 近一年多来 , 陈安之声称经营不善 , 分店一家家倒闭 。 陈安之不但先前开立本票还钱的承诺没有实现 , 反而先报警控告投资的学员是黑道 , 涉嫌对他威胁恐吓 , 致使两名债权人被法院起诉 。
资料显示 , 2001年 , 陈安之首次来大陆演讲 , 他的演讲口头禅是 , “要成功 , 先发疯 , 头脑简单往前冲 。 ”
近年来 , 陈安之的成功学套路不断被揭穿 。 裁判文书网2015年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 , 自称陈安之“首席弟子”、“亚洲催眠大师”的陈志华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刑八年 。
打着“微信营销 , 月入百万”的旗号 , 只有中专学历陈志华自称“亚洲催眠大师”开门授课 , 宣称只需交59800元代理费 , 每天只要转发微信营销课程 , 拉更多人来听课 , 就能“月入百万 , 108天买奔驰 , 6个月买房 , 一年开上劳斯莱斯” 。
2020年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一起以讲授成功学为名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二审判决书 , 同样与陈安之有关 。
判决书显示 , 被告人余某对外宣称其是讲授成功学课程的陈安之弟子 , 以缴纳1万元、10万元、18.8万元、100万元不等的价格 , 作为取得其课程各个级别学员资格的入门条件 , 积极发展下线加入该传销组织 。 同时 , 让下线继续发展其他下线 , 形成层级关系 , 并按照发展下线的人数获得提成 。
二审法院认为 , 余某伙同其他被告人 , 以讲授成功学、获取高额回报等为名 , 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 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 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 , 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 , 骗取财物 , 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 其中余某等三人属情节严重 , 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 判处上述被告人四年到缓刑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十万元到五千元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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