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鼎|银行员工偷窥客户密码转走1000多万!( 二 )


国鼎|银行员工偷窥客户密码转走100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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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鼎公司注册的微信公众号"国鼎金控"简介显示 , 国鼎集团创始于2009年 , 经过八年发展已经成为"具有资产管理、融资租赁、基金管理、投资银行四大核心业务融合发展的创新型投资集团 。 管理资产累计超过10亿元人民币 , 为千名高净值客户提供过财富管理咨询服务" 。
2019年5月24日 , "国鼎金控"发布的《致投资者的一封信及良性退出公告》显示 , "从这场金融风暴来临 , 国鼎公司停止金融业务至今 , 已将近两个月 。 "同时 , 该公司提供了资产补偿和三年期现金兑付两个计划供投资者选择 。
此后 , 该公众号未再发布新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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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检索中国裁判文书网 , 国鼎公司的动向在一份裁定书中曝光 。
该侯某与沈阳鼎荣鑫投资管理中心、国鼎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显示 , 原告侯某诉称 , 2016年9月21日 , 侯某与被告沈阳鼎荣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订一份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投资合同 , 约定原告作为认购人出资100万元入伙成为有限合伙人 , 投资期限为12个月 , 年化收益12% , 每月付息一次 。
侯某诉称 , 前述合同到期后 , 双方续签新合同 , 新合同的投资期限变为18个月 , 年化收益14% , 每半年付息一次 。 同日 , 侯某与被告国鼎公司签订《权益收购协议书》对上述款项及收益进行担保 。 2019年3月21日合同到期 , 包括国鼎公司在内的三被告未按照约定向原告兑付投资款及收益 。 其中被告于某军系被告国鼎公司实际控制人 , 承诺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返还责任 。
侯某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 请求判令三被告给付原告投资款及收益共计121万元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 , 侯某所述签订入伙协议书等事实 , 因涉嫌经济犯罪 , 侯某已向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报案 , 警方已于2019年6月25日对国鼎公司予以立案侦查(立案决定书编号:沈公和(经)立字〔2019〕2155号) 。 裁定书载明 , 2019年6月25日 , 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案件来源"载明:"辽宁国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社会销售的理财产品有6个月期限年化收益9.8% , 12个月期限年化收益10.2% , 18个月期限年化收益12%等不同收益的投资理财产品 。 2019年3月国鼎公司出现资金链断裂 , 停止兑付 。 2019年4月开始陆续有群众到我大队报案 。 我大队已对该案受理调查 。 目前已有55名投资群众资金受损 , 总金额为1,864.4万元 。 初步估计受害群众400余人 , 资产受损金额2亿元左右 。 ……"因此 , 法院认定本案诉争的纠纷涉嫌刑事犯罪 , 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 。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相关背景
经基金君检索法条 ,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为: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 , 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 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 单位犯前款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
其中 , 现行刑法关于"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条款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 , 修正案(六)对该罪名的修改有以下几点:删除了旧条款"以牟利为目的"和"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的规定;增加了"数额巨大"的规定 , 保留了"造成重大损失"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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