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直播带货是否应适用有别于传统广告法的治理机制|网络直播带货是否应适用有别于传统广告法的治理机制( 二 )
其次,独立主播的商业模式、主体定位和关系结构,亦与广告发布过程有明显差异 。在独立主播的商业模式中,通常存在专业支撑此类主播的中介组织(MCN),在相当程度上介入主播的推广行为 。在这一商业结构中,主播及其MCN机构一方面从委托推广的商家那里获得收入,另一方面,由于具有极强的粉丝经济特征,主播的核心商业价值相当一部分来自于其观众,因此,通常情况下,主播及其MCN机构不仅只考虑商家的利益,也在相当程度上有动力和意愿去考虑观众即购买者的感受和利益 。在这个意义上,主播与传统作为广告发布者的媒体机构,存在较为实质的差异 。并且,常见的交易方式是,观众通过观看主播介绍下单,通常会跳转链接到一个电商平台的商家页面完成交易,在这个过程中,对于卖家的资质审核等“把关”义务,一般都已经有相应的电商平台来完成,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层面,已经足以实现保护,这一层结构也与传统广告发布者的产业结构不同 。
再次,在内容生产和传播形式方面,直播带货也存在明显区别 。广告制作是专业组织的系统性工程,而且广告内容意在面向公众进行反复播放,对广告内容和相关资质进行事先审查,存在可行性与必要性,而在广告传播过程中亦是同理,一方面要考虑到对于弱势消费者的误导性影响,另一方面要考虑普通公众的心理感受及其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 。与广告制作与传播完全不同,直播带货并没有预先设定的内容制作过程,大量内容是主播在直播过程中一次性呈现,极少回放,而且很多内容具有即兴、随机、互动等特征 。如对全量直播内容都按照广告法进行事先审核,不仅会产生巨大的资源消耗,而且实际上也不具有规则落地的可操作性 。从广告法架构下的事前审核机制,转变为事中、事后监督治理和责任追究机制的建立,从强调政府监管到注重平台治理和自律机制的建构,应是应对海量直播带货问题治理的务实思路 。
【网络直播带货是否应适用有别于传统广告法的治理机制|网络直播带货是否应适用有别于传统广告法的治理机制】总体来看,与致力于规制传统广告形态的广告法不同,直播带货行为模式带有鲜明的互联网特征,呈现不同的样态,且一直处于创新和变化之中,而互联网平台在直播带货中扮演的不同角色,也使得直播带货行业的主体定位、关系和结构,与传统的广告大相径庭 。在新业态发展中倡导创新的治理机制,保持面向未来的开放姿态,这是互联网时代坚持“包容审慎”治理理念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市场监管领域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性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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