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上热议深圳数据条例意见稿 专家:不是所有数据都能作为要素

7月22日 , 由粤港澳数据要素产业化联盟、深圳市数据要素产业化专委会主办的《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专家研讨会在线上举行 。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互联网法治研究院院长高富平在研讨会上表示 , 当下数据收集、处理者使用数据需经过个人授权同意 , 个人还有权在特定情况下要求数据收集、处理者更正、删除数据的制度并不能开启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 , 因为该制度不是将数据作为资源、要素来看待 。

未经加工、分析的原始数据属于要素范畴
征求意见稿规定 , 数据是关于客体(如事实、事件、事物、过程或思想)的描述和归纳 , 是可以通过自动化等手段处理或再解释的素材 。
“这个定义大致吻合大数据的概念 。 ”高富平认为 , 只有网络传感器、智能设备自动记录的对客观世界的数字化记录才能资源化、资产化 , 属于市场要素 。 生产者实现了对数据和描述客体之间的分离 , 这些数据属于原始状态的数据 , 未经加工、分析 。 也就是说 , 并不是所有的数据都能作为要素 。
举例来说 , 数字化不能改变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 , 个人作品数字化形成的数据并不属于要素范畴 。 高富平解释道 , 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认为信息、知识都应该是公开自由传播的 , 个人在特定的时间内可以将创新成果的专有权商业化 。 此时个人控制的是成果商业化后的权利 , 而不是直接控制信息和知识本身 。 他还强调 , 传统的知识产权体系中 , 信息和知识是裸露于公共领域的 , 不能因为它们数字化后就可以被私人所控制 。
此外 , 高富平建议删除数据定义中的“归纳”一词 , 他认为归纳后的数据不再是原始状态的数据 。

【线上热议深圳数据条例意见稿 专家:不是所有数据都能作为要素】给数据生产者赋予初始权
有观点认为数据流转、数据产业发展的法律基础是数据确权 。 一直以来 , 业界和学术界对于“数据到底属于谁”的问题争论不休 。
征求意见稿规定 , 自然人对其个人数据依法享有数据权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 数据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数据的自主决定、控制、处理、收益、利益损害受偿的权利 。
自然人还可以知悉并决定数据收集、处理者能否收集、处理其个人数据以及收集、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等内容;此外 , 自然人有权在特定情况下要求数据收集、处理者更正、删除数据 。
高富平认为 , 这样的个人数据保护制度不能开启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 。 首先该制度设计时保护的是个人尊严、自由、隐私等人格利益 , 而不是将数据作为资源、要素来看待 。 同时 , 该制度下个人授权同意企业使用数据 , 不代表个人放弃对数据的主体权利 , “我的权利始终存在于数据上 , 企业怎么使用 , 我是可以干预的 。 ”这意味着只要与个人相关的数据 , 就不能像其他生产要素(普通财产)那样自由流通 , 它仍然受个人的意志控制 。
另外 , 个人数据像空气一样流动在整个社会当中 , 如果每个人对个人数据有决定权的话 , 企业和政府使用数据时都需要经过个人的同意 , 此时个人数据权又具有财产权属性的话 , 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会很高 。
高富平表示 , 如果将数据当做资源、要素的话 , 应该给数据生产者赋予初始权和决定权 , 而不是为数据相关的个体赋权 。

文/南都个人信息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尤一炜
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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