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广播电视总台|全网都在找这袋毒蘑菇!警方急了:万一吃了真要命!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全网都在找这袋毒蘑菇!警方急了:万一吃了真要命!
今天全网都在找蘑菇——广州越秀区公安分局23日在官微通报称 , 广州一事主遗失装有蘑菇的自封袋 , 其中2包剧毒 , 2包可损害神经系统 , 呼吁知情群众积极反应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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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好消息传来 , 警方终于找到这袋蘑菇的下落 , 通报称系事主未进行物品交接 , 蘑菇还在对方手上 , 虚惊一场 。
7月22日15时许 , 事主刘某与陈某在地铁黄花岗B出口见面 , 期间交接一包含有毒样本的自采野生干蘑菇 。 当日18时许 , 刘某发现陈某交给其的蘑菇样本不见了 , 怀疑在见面的地铁口附近遗失 , 于是报警 。 23日上午11时许 , 经警方和事主全力查找 , 在核查并排除所有遗失的可能性后 , 最终在陈某自己随身携带的一个礼品袋中发现刘某报称遗失的蘑菇样品 , 经清点 , 所有蘑菇均已找回 , 没有遗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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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告一段落了 , 但槌槌留意到一个网友的疑问 , “......假如真被人吃了 , 还出事了 , 那么在法律上 , 失主要承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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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急回答 , 我们先来看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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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老王赶集时买了点拌有老鼠药的熟食 , 挂在自行车把上 , 准备回家灭鼠 。 老王将自行车放在卖鼠药的摊位旁边 , 去猪肉摊位买肉 , 回来时发现自行车不见了 , 找了半天也没找到 。 当天 , 临村有人中毒死亡 , 警察在死者家中发现了老王的自行车 , 经化验死者胃内食物就是拌有鼠药的熟食 。 原来 , 小偷刘某在集市盗窃时 , 看到了老王的自行车 , 偷走后吃了熟食中毒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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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 , 老王将拌有老鼠药的熟食放在自行车上 , 刘某偷走自行车时连同熟食一并偷走 , 导致其中毒死亡的事实 , 完全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的构成要件 。 从责任上来看 , 老王应该预料到该熟食有可能导致他人中毒 , 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 认为就一会工夫不会有人偷走 , 从责任上来说老王有过失的心态 , 因此 ,本案中老王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 由于老王情节较轻 , 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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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能对老王的“投放”行为存在疑问 , 事实 上 , 老王无非是把刚买好的拌有鼠药的熟食放在自行车上 , 到临近摊位买猪肉 , 老王怎么就投放危险物质了呢?在人们思维中 , 所谓投放应积极放置 , 如将鼠药放在老鼠可能经过的地方 , 就是典型的投放 , 那么老王将物品放在自已的自行车上怎么就是投放了呢? 这涉及到不作为的危害行为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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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投放为作为方式 , 随意放置为不作为方式 , 作为方式的危害行为如果导致法益侵害的结果 , 导致犯罪 , 同样 ,不作为的危害行为导致法益侵害的行为也涉嫌犯罪 , 无非不作为方式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
本案中 , 老王对于有毒的熟食应看管好 , 并且老王完全有看管好的可能 , 如拎在手里或暂放在卖鼠药的摊位上 , 如果老王这样做了就完全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 , 而老王没有这么做 , 将其随意放在自行车上 , 到临近摊位买东西 , 导致结果的发生 , 以上这些 ,意味着老王的行为为“不作为”的危害行为 , 与积极的投放具有等价性 , 并且也导致了结果的发生 , 前已述及 , 老王主观上具有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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