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公安|贵阳13名在校生出租微信号 被卷入网络刷单诈骗案
7 月 23 日,采访人员从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了解到,花溪某学校的陈同学,为了赚零花钱,将自己的微信号租给他人,每天获利 40 元。这位陈同学也因此被卷入一场网络刷单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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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阳市公安|贵阳13名在校生出租微信号 被卷入网络刷单诈骗案】5 月中旬,在花溪某学校读书的陈同学听说将微信号出租可每天收取 40 元的租金,并且租金日结。得知该消息后,陈同学考虑到,在学校老师不允许用手机,为此微信也用得很少,反正闲着也是闲着,不如拿来租给别人。随即,陈同学便与一位微信网名叫 " 黄小芳 " 的网友取得联系,并将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号出租给了对方。
陈同学每天按时领取到了自己 40 元的租金。尝到甜头的陈同学很快将这一 " 好消息 " 告诉班上的其他同学,于是,在陈同学的介绍下,先后有 12 名该校的同学加入其中。但他们完全没有考虑到,这一举动会带来怎样的后果。
2020 年 7 月 21 日 15 时许,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涉网犯罪侦防中心接到公安部电信网络诈骗线索核查指令称:" 广东省佛山市发生一起电信网络刷单诈骗,现刷单诈骗嫌疑男子就在你辖区。" 这个男子不是别人,正是之前所说的陈同学。
面对突如其来的民警,陈同学发懵了:" 我每天按时上课,怎么就涉嫌犯罪了?" 经警方调查核实得知,在佛山市发生的那起电信网络刷单诈骗案,犯罪分子使用的微信正是陈同学出租的自己实名注册的微信。同时民警还发现,由于存在违规操作,陈同学的微信账号还曾被多次封停,但他多次解封后,却继续在网上进行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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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目前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涉网犯罪侦防中心已将包括陈同学在内,涉嫌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的另外 12 名在校学生传唤到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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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据办案民警介绍,事实上,在《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也已明文规定,微信用户拥有账号的使用权,但不可以将账号出租或转让给他人,也不可以租用或借用他人的微信账号。出租微信账号不但存在极高的安全风险,本身也违反了微信软件的使用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在此,花溪警方提醒广大市民,在生活中看到任何类似 " 租售微信 "、" 出租收款码 "、" 借用身份证 " 等信息都要提高警惕,不要被一些蝇头小利所迷惑。同时,如在 QQ 或微信平台发现诈骗,请在 QQ/ 微信客户端渠道或前往 " 腾讯 110" 小程序举报,让不法分子无机可乘。
【来源:ZAKER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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