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二三里|男子侥幸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北京联盟_本文原题:男子侥幸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黔东南二三里|男子侥幸醉驾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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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3日 , 贞丰县辖区内杨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在贞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 贞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史顺宁出庭支持公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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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据悉 , 2020年3月18日晚 , 在云南经商的杨某自驾车回贞丰探望父母 , 杨某到达贞丰后 , 应两位兄弟邀请一起到饭店聚餐 。 聚餐过程中 , 杨某认为与两位兄弟难得一聚 , 于是与兄弟把酒言欢、开怀畅饮 。 事先杨某心存侥幸 , 认为只要不喝太多 , 自己还可以开车找地方休息 。 杨某兄弟告诉他:“酒店已经安排好 , 就在餐馆附近200米的地方 , 几兄弟难得一聚 , 放心喝个不醉不归” 。 在与兄弟推杯换盏中 , 杨某已经进入醉酒状态 。 在吃饱喝足后离开饭店时 , 杨某潜意识里想到自己车上存放有贵重物品 , 随车放在餐馆门口不放心 , 认为只有200米左右的距离 , 应该不会被交警查处 , 杨某再次心存侥幸 , 自己驾着车从贞丰县珉谷街道平安小区往军港酒店方向行驶 , 在行车途中 , 与岑某某停靠放于道路右侧边缘的车辆相撞 , 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 住在附近的车主岑某某听到撞车的声响后赶紧下楼 , 发现自己的车被撞坏 , 杨某仍在车上昏迷不醒 , 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 。
经贞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认定:杨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 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为:杨某抗凝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3.92mg/100ml , 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 。 该案经贞丰县公安局移送至贞丰县人民检察院后 , 经审查 , 该院依法对杨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
鉴于杨某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 主动赔偿岑某某车辆维修费 , 取得对方谅解 , 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 依法可从宽处理 , 为此公诉机关向法院提出量刑三个月拘役的建议 。 法院予以采纳 , 当庭宣判杨某犯危险驾驶罪 , 判处拘役三个月 , 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 。
作者|曾楷
审核|骆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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