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两市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申购、交易时应签署风险揭示书
7月24日 , 沪深两市发布通知 , 自10月26日起 , 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 , 应当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 否则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 。
本文插图
附:关于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相关事项的通知
上证发〔2020〕57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沪市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相关业务 , 帮助投资者充分了解和评估可转债交易的相关风险 , 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 ,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 , 详见附件) 。 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在本通知实施后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 , 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形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 。 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 , 证券公司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 , 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 。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 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 , 不适用前述要求 。
二、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必备条款》制定《风险揭示书》并组织客户签署 , 向客户充分揭示可转债投资相关风险事项 。 证券公司应当做好《风险揭示书》电子签署、客户交易权限控制等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工作 , 并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报送技术系统改造及组织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 。
三、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评估投资者对可转债交易风险的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 。
五、本通知自2020年10月26日起实施 。 本通知未作规定的 , 适用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
特此通知 。
上海证券交易所
【|沪深两市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申购、交易时应签署风险揭示书】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关于发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及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相关业务 , 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可转债交易 , 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 , 本所制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以下简称《必备条款》 , 详见附件) , 现予发布 , 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者在本通知实施后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的 , 应当以纸面或者电子方式签署《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 。 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 , 会员不得接受其申购或者买入委托 , 已持有相关可转债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继续持有、转股、回售或者卖出 。
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专业投资者 , 可转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比例超过5%的股东申购、交易该发行人发行的可转债 , 不适用前述要求 。
二、会员应当根据《必备条款》 , 制定《风险揭示书》并组织投资者签署 , 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可转债投资相关风险事项 。 会员应当做好《风险揭示书》电子签署、客户交易权限控制等相关技术系统改造工作 , 并按照相关要求定期报送技术系统改造及组织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情况 。
三、会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制度 , 采取有效措施评估投资者对可转债交易风险的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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