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奥瑞德董事长左洪波指使信披违法行为 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新浪财经讯 7月21日,重庆证监局披露对奥瑞德董事长、总经理的处罚决定。
经查明,奥瑞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定期报告中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
奥瑞德及其子公司相关借款、担保事项以及哈尔滨奥瑞德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奥瑞德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奥瑞德有限)虚构向东莞市华星镀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星镀膜)销售145台3D玻璃热弯机事项、虚构收回鄂尔多斯市达瑞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事项导致奥瑞德公开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当期利润总额3,621.01万元、3,621.01万元、15,626.73万元、1,816.97万元、1,816.97万元、3,275.78万元、10,058.50万元、3,308.60万元、9,495.27万元、14,218.93万元。
二、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的情况
奥瑞德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2017年5月向芜湖华融兴融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入资金20,000万元的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于2017年8月和2018年9月与安徽省金丰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典当)签订典当合同,向金丰典当分别借入当金10,000万元、5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及后续重大债务违约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在2017年8月至2017年9月期间与朱某美共签订8份借款合同,累计向朱某美借入资金38,5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2017年11月与武汉当代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瑞通)签订借款合同,向当代瑞通借入资金8,0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哈尔滨秋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奥瑞德有限的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秋冠光电)于2017年11月与张某艳签订借款合同,向张某艳借入资金8,0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及后续重大债务违约事项;未及时披露秋冠光电于2018年5月与孙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孙某借入资金7,8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未及时披露奥瑞德、王某英及奥瑞德有限、秋冠光电、左洪波、褚淑霞于2017年12月签订借款暨担保协议,奥瑞德向王某英借入资金4,700万元(最终认定金额,合同约定金额5,000万元)的重大合同订立情况、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奥瑞德有限于2018年2月向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北新支行借入24,000万元的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
上述有关重大合同、后续重大债务违约及诉讼事项达到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标准,但奥瑞德也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三、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的情况
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奥瑞德及奥瑞德有限向金丰典当、朱某美、王某英借入的资金先后转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及其控制的褚淑霞银行账户和左某银行账户,资金使用用途和具体流向由左洪波决定,有的资金用于归还了左洪波个人借款,形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构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左洪波向公司拆借资金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奥瑞德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奥瑞德在相关定期报告中也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奥瑞德于2018年4月28日披露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2017年度)显示,奥瑞德2017年度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公司资金发生额和期初期末余额均为0,与事实不符,存在重大遗漏。
四、未及时披露且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及诉讼的情况
奥瑞德未及时披露于2017年9月与浙江国都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都控股)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国都控股认购云南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源盛恒瑞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15,000万元本金及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后续的诉讼事项;未及时披露于2017年12月与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爱建)签署《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保证合同》,为上海爱建(贷款人)与北京耀莱投资有限公司(借款人)签署的《爱建耀莱单一资金信托信托合同》的10,000万元债权及其利息等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项。
上述对外担保金额达到相关定期报告披露标准,但奥瑞德也未按规定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五、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的情况
2017年8月至9月期间,奥瑞德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左洪波、褚淑霞、左某为奥瑞德及其子公司奥瑞德有限向朱某美、当代瑞通、王某英借款提供担保,且关联担保金额达到在年度报告中的披露标准,但奥瑞德未按规定披露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导致奥瑞德披露的《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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