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奥瑞德董事长左洪波指使信披违法行为 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 二 )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合同文件、有关财务资料及记账凭证、银行账户资料及银行流水、有关会议材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奥瑞德披露的《2016年半年度报告》《2016年第三季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017年第三季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2017年度)存在重大遗漏,以及未及时披露重大事件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奥瑞德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案事实、责任人员职务、责任人员实际履职情况、审议相关定期报告的会议决议、会议表决情况、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等,左洪波是奥瑞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依据上述身份实施违法行为外,作为实际控制人的左洪波同时存在指使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左洪波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在奥瑞德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居于核心地位,直接组织、策划、领导并实施了涉案违法行为,是主要决策者,其行为直接导致奥瑞德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发生,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左洪波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文/新浪财经 郝显)
【 违法行为|奥瑞德董事长左洪波指使信披违法行为 被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责任编辑:王勇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