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 三 )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 , 不得影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露 , 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 , 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 , 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 ,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 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 , 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 , 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 , 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
第二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 , 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行制定 。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 , 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 , 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 ,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 , 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 ,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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