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动物|别小看一条狗链子!内蒙古一狗主人被判赔14万

近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引发的赔偿案。
 饲养动物|别小看一条狗链子!内蒙古一狗主人被判赔1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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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8日16时许,孙某驾驶电动车在利民街由东向西正常行驶时,周某所饲养的哈士奇狗(无牵引绳)直接冲到路上将孙某的电动车撞倒,致使孙某倒地受伤。孙某第一时间报警,并因伤势严重无法挪动,于当日到巴彦淖尔市中医院入院治疗。13天后,经医生建议,孙某转至巴彦淖尔市医院入院治疗17天,于6月27日出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药费44246.8元。
随后,孙某将饲养狗的主人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申请对其所受伤害是否构成伤残及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经鉴定,孙某的损伤属十级伤残。
针对此案,法院审判结果如下:被告周某作为狗的饲养人,未给其饲养动物配带牵引绳,导致其冲到路上与原告孙某相撞,作为饲养人的被告周某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孙某驾驶电动车速度过快,不能及时刹车,也是造成损害的因素,应承担10%的过错责任。因此,判决周某赔偿孙某各项损失142042元,并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为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律师建议,犬类等动物在户外时,饲养动物的主人应当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以防止伤害他人。否则,一旦发生伤害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和第七十九条规定,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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