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胜诉公告:浦口违法拆迁,2020行赔1号案件
作者:朱大胜律师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公民的合法住宅被政府依法征收,需要获得公民的签字认可,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常识,否则相关行政行为就是违法,需依法赔偿。
庭审信息
审理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南京市民王先生
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
诉请:请求确认违法
赔偿信息
赔偿请求人:南京市民王先生
赔偿义务机关: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
赔偿请求:依法赔偿损失及利息
代理律师: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朱大胜
案情简介
案涉房屋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6年12月2日,浦口区政府作出34号《房屋征收决定》,案涉房屋在征收范围内。
2017年1月15日,在王先生未能与政府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组织人员将案涉房屋拆除。
案涉房屋拆除后,双方多次交涉未果。
2018年10月29日,南京市民王先生依法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4月25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违法
2020年5月18日,王先生依法提起行政赔偿申请。
2020年7月14日,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作出浦拆赔字(202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3174048.84元。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本案中,被告浦口区拆管中心在明知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王某去世后有多位继承人、继承人就涉案房屋征收权益存在争议且尚未与浦口区拆管中心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在调查确认涉案房屋常住人口并非仅王小某一家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全部拆除。虽然浦口区拆管中心提交了王小某签字的交房申请、承诺书、拆房通知单和房屋验收单,但并未获得其他权利人的同意,不能证明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利的法律后果由浦口区拆管中心负担。现由于涉案房屋已被拆除,浦口区拆管中心的拆除行为虽违法,但不具有可撒销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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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作出后,南京市浦口区涉及到行政区划调整,案涉房屋区域归属南京市江北新区。后续赔偿问题出现了相互推诿的情况。直到2020年5月再次明确赔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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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8日王先生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2020年7月20日收到南京市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作出浦拆赔字(2020)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浦口区拆迁管理中心决定赔偿3174048.84元。
本次获得的赔偿数额王先生是满意的,但是未能支持利息,王先生不服,认为自己多年来为了这件事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现在王先生已经委托本所律师继续向南京江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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