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法律知识|天津高院案例:分户评估报告未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征地拆迁法律知识|天津高院案例:分户评估报告未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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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法律知识|天津高院案例:分户评估报告未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征地拆迁法律知识|天津高院案例:分户评估报告未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

房屋征收价值几何 , 被征收人说的不算 , 征收主管部门说的也不算 , 专业评估机构说的才算 。 但做了评估 , 被征收人没拿到评估报告 , 这份报告还能不能作为补偿依据呢?

今天 ,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结合天津高院案例为各位朋友讲解评估报告送达的问题!

以案说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8)津行终194号


被上诉人证据:《天津市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及发放明细表 , 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对涉诉房屋进行了评估并送达了评估分户报告单 。

天津高院认为 , 上诉人提交的证据2016年4月19日《今晚报》登载的《通知》 , 主要内容为:“目前 , 房屋征收片区内仍有未领取《分户评估报告单》的被征收户 。 望您见报后抓紧到征收实施单位现场办公室办理领取《分户评估报告单》 。 增产道24段片内未领取《分户评估报告单》的被征收户明细:24段7排83号于某” 。

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房屋征收谈话笔录亦证明:夏某向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说找不到上诉人 , 不管上诉人的事 。 并且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未向其送达《天津市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 , 夏某未在评估分户报告单送达发放明细表上签名 , 夏某本人也否认签字 。
因此 , 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4《天津市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及发放明细表 , 不能用以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送达了《天津市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 。 原审法院对该证据认证错误 , 本院予以纠正 。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送达《天津市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单》 。


史律师说法在整个征收补偿程序中 , 别看评估报告送达只是一个细节 , 但少了这一步 , 后续行为的合法性和公平性都将受到质疑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复核权和再鉴定权 。 虽然条例没有明说评估报告要通知被征收人 , 但结合住建部制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 可见 ,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是有知情权的 。
《办法》对于征收评估的整体流程有详细规定 , 包括评估机构的解释说明义务、复核期限和复核结果的处理、专家委员会的组成和鉴定方法等 , 行政机关需要严格遵守、依法行政 。 被征收人认为房屋征收部门的行为不符合《条例》和《办法》规定的 , 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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