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脉通|为啥胎盘可以拿走,拔下的牙却不行?丨医眼看法

导读
为什么牙齿和胎盘的待遇不一样?
如果说身体的部分组织是医疗废物 , 为什么牙齿和胎盘的待遇不一样?是因为一个能吃 , 一个不能吃吗?
这几天 , 看到大成所吴维钦律师写的两篇文章——《医院拔除的牙齿 , 患者可以要求带走吗?》和《胎盘是什么?归谁所有?医院怎么处置才合法?》 , 中心思想是在解释医疗机构处理医疗废物的相关规定 , 有些感触 , 想跟大家交流一下 。
【医脉通|为啥胎盘可以拿走,拔下的牙却不行?丨医眼看法】 根据相关规定 , 拔下来的牙不可以拿走
医院拔下来的牙齿 , 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 , 医院应按医疗废物统一处理 。 也就是由医疗机构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 , 然后交给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 。 如果患者要求带走拿走其牙齿 , 建议与患者进行有效的沟通 , 取得患者的理解和配合 。
牙齿属于医疗废物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 , 医疗废物 , 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 , 病理性废物是指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 包括手术及其他诊疗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等;医学实验动物的组织、尸体;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
医疗废物需要按照规定处理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 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 , 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
胎盘归产妇所有 , 可以拿走
胎盘属于胎儿附属物 , 是一个重要“器官” 。 根据相关规定 , 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 产妇可以自行处置;作为一种器官 , 产妇也可以选择捐赠给医院 。 一般 , 医院会在产前让产妇签署《胎盘处理告知、处置单》 , 由产妇选择自行处置或选择捐献给医院处置 。 产妇不能或无法签署的由其近亲属签署确认 。
2005年3月31日 ,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明确“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 。 ”
2013年9月3日 ,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再次明确“胎儿附属物归产妇所有” 。
“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的胎盘 , 属于医疗废物”
患有传染性疾病的产妇 , 胎盘可能带有病毒或细菌 , 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 。 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这种胎盘属于感染性医疗废物 , 不能归属于产妇 , 应由医疗机构处理 。
胎盘不可买卖
《加强产科安全管理的十项规定》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明确规定:“严禁医疗机构及其人员买卖或非法处置胎儿附属物” 。
《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也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条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
读到这里 , 大家是不是有点儿懵圈啊!都是身体上的组织 , 待遇为何如此不同?
老刘在此仔细分析了一下 。
医疗废物的特点——废弃的
在医疗废物分类目录中 , 医疗废物分为感染性、病理性、损伤性、药物性、化学性等 。 在对这些分类进行定义时 , 最常看到的词就是“废弃的” 。 废弃的被服、废弃的医学标本、废弃的血液和血清、废弃的人体组织、器官、病理切片后废弃的人体组织、病理腊块等 。
一个肾脏 , 当没有用处被废弃时 , 就是医疗废物;可以作为移植物移植给受体时 , 就不属于废弃物 , 不是医疗废物 , 而是器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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