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保险诈骗……市检察机关发布涉企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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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犯罪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近年来,丽水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把依法惩治金融犯罪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办理了一批金融领域刑事案件,为依法惩治和预防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贡献了检察力量。
这四起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涵盖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保险诈骗、违法发放贷款等罪名,体现了检察机关严格落实最高检“三号检察建议”,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时期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精准惩治金融犯罪,有效维护金融秩序,助力企业复工复产的坚定决心。
盛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18日,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名义,收购、全资控股并实际控制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网投P2P投资平台,聘用被告人盛某某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盛某某在杨某某等人的指挥和授意下,组织领导公司员工在互联网上运营P2P投资平台,以杨某某等人提供并控制的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等空壳企业作为借款企业,发布 “月盈加”、“月月盈”、“新手标”等期限为二十八天、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四个月不等的借款标,并通过百度推广、今日头条等公开渠道发布广告进行推广,承诺借款利率8.2%至14%,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融资。资金由杨某某等人控制和支配,部分用于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兑付P2P平台投资人到期投资款本息等。2018年8月下旬,杨某某等人资金链断裂,平台无法兑付到期借款标本息。经审计,盛某某经营浙江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期间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55202188元,致使1259名投资人损失共计53586734.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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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6日,盛某某被莲都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
【 保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保险诈骗……市检察机关发布涉企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检察官释法
被告人盛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梁某某集资诈骗案
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10日,盐城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成立,被告人梁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2015年,因公司缺乏资金而停止生产,梁某某与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商议以公司需要生产经营资金为由向社会公众进行融资。2015年12月15日,梁某某在丽水市莲都区成立丽水分公司,向社会公众融资。刘某某等人组织丽水分公司员工在公司并无生产的情况下,谎称该公司生产项目需要资金,以2分月息、红包奖励、礼品赠送为诱饵,以签订借款合同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期间,向潘某某等68人收取投资款共计人民币3678000元,扣除返还红包及利息,实际收取人民币3407562元。上述款项除用于支付员工工资、提成、公司日常开支及支付投资人利息外,其余款项去向不明,并未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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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梁某某被莲都区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
检察官释法
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郑某某、陈某某等3人放火、保险诈骗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郑某某系某家具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2015年8月,郑某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产生放火烧厂房骗取保险金的想法,并于同年8月13日0时许,唆使被告人陈某某制造火灾事故烧毁公司三楼厂房,陈某某答应。当日凌晨1时30分许,陈某某明知郑某某是为非法骗取保险金,仍按照其指示并在指定位置放火焚烧,造成三楼厂房、办公室及设备、产品等受损,过火面积约690平方米,并危害周围厂房安全。之后,郑某某开始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金,索赔金额达520万余元。陈某某接受郑某某委托帮助处理火灾后续事宜,并陪同公估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清点火灾损失等。被告人何某某明知系人为放火,仍伙同丈夫郑某某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协助处理保险理赔事项。保险公司在审查理赔材料过程中,发现该次事故极有可能系人为制造的保险事故,遂向丽水市公安局报案。后经认定:起火原因为放火引起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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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陈某某被云和县人民法院以放火罪和保险诈骗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年,分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20000元。被告人何某某以保险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
检察官释法
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唆使他人制造火灾的保险事故后,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何某某、陈某某明知火灾系人为故意放火,仍为他人的保险诈骗活动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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