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保险诈骗……市检察机关发布涉企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二 )


陈某甲、陈某乙违法发放贷款案
案情简介
2014年,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任浙江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甲支行行长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乙任浙江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支行主任期间,在办理邱某某、周某某等人经营性贷款业务和李某某、胡某某等人经营性贷款业务过程中,发放贷款前对借款人的自然情况、收入、偿还能力、借款用途和担保人的自然情况、收入、担保能力等未进行实质调查,未认真核实借款人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结婚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和核实担保人的真实身份,便在贷款审批手续、贷款合同和贷款凭证等手续上分别签字同意发放贷款人民币95万元、55万元,分别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637067.98元、378000元。
 保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保险诈骗……市检察机关发布涉企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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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赔偿银行所有经济损失,并取得公司书面谅解。2018年3月21日,莲都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甲、陈某乙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释法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陈某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违法发放贷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两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来源|杭州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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