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大学生持刀抢劫女子,听闻对方是军嫂后放弃,法律怎么看?
大学生持刀抢劫女子,听闻对方是军嫂后放弃,法律怎么看?
抢劫罪的案子之前我们也有和大家分享过,昨天,收到朋友来信问我:某大学生抢劫了军嫂,被不起诉,这你能给我解释一下吗?下面我们看具体案例。
2018年,李某顺利高中毕业,9月份,他正式开启了他的大学生活,进入大学以来,他在经济方面似乎有一些不宽裕,他平时除了花完家里一个月所给的生活费之外,还有从花呗借钱消费的习惯。
今年,又因为特殊原因,疫情的原因学校没有发开学通知。这就像抖音上说的大学生不上学可以,但是没有生活费可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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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没开学,李某的父母便没有给李某生活费,于是,他只能借花呗,但是眼看着还款日期快到了,他的花呗账单却一直都没能偿还。
看着日子一天天过去,李某似乎有些着急了,于是,他便有了歪主意,他想了一下最快的来钱方法就是去抢,抢到钱之后就可以马上还花呗了。
【 李某|大学生持刀抢劫女子,听闻对方是军嫂后放弃,法律怎么看?】这天晚上,李某便携带了一把拆快递的小刀出门了,他在某小区跟随着一个女子进了电梯,女子进了电梯之后,她按了15层之后又按了20层。在电梯里面,李某就拔出了小刀,让女子跟他一起到20层。
但是,当电梯快要到达15层时,女子挣脱跑出了电梯,这时,李某也随即跟出了,并且还拽住了被害人的手臂,就这样,双方在走廊里挣扎着。
这时,女子劝说李某要冷静,千万不要做傻事,因为她自己是军嫂。军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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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什么才是不起诉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不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和175条规定,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因为抢劫中止,并且没有造成被害妇女损害,为犯罪中止,同时,被害人明确表示原谅了李某,不希望因此事影响他的学业。
同时,检察官深入综合考虑李某的学校、生活的社区和家庭情况,检察院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讲到这里,有人问,那李某还是涉嫌了抢劫罪,不是吗?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尾随被害妇女到15楼后,持刀劫取妇女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李某涉嫌抢劫罪。
但是,李某并没有抢得妇女的财物,因被害妇女说自己是警嫂,李某也因为害怕警察而自动放弃了本可以完成的抢劫行为,为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所以说,李某属于自动放弃犯罪,没有对被害妇女造成任何损害,应当依法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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