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强制猥亵、侮辱案件司法处理"三难"( 二 )


二是关于公诉、自诉的标准及转换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是部分强制猥亵、侮辱案转定侮辱罪的基本要件,要进行细化,统一标准 。可借鉴2013年《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等界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
三是关于情节的裁量 。细化强制猥亵、侮辱罪中“恶劣情节”的评判标准,在法定刑幅度内明确刑罚档次 。基于实践中和解谅解、认罪认罚、被害人过错等具体因素,从轻、减轻处罚之裁量需要制定原则性方案,保持量刑总体稳定和均衡 。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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