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开发商究竟是否有权 出售地面车位?( 二 )
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 ,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 《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 “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 , 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 , 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 , 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 , 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 由于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 因此其不能成为享有专有权的专有部分 。 即使房产公司在建造景豪苑小区时支付了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 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 但在小区建设完成之后 , 随小区内房屋的出售 , 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 , 小区的共有部分土地使用权已归小区业主共有 。 由于案涉车位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 不能成为专有部分 , 原判决确认该部分停车位属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并无不当 。 而开发商建设的小区经验收合格 , 是开发商的基本义务 , 且绿化是否超过规划面积对认定停车位是否占用业主共有场地没有必然联系 。 因此 , 房产公司认为原判决缺乏事实依据的理由并不成立 。
地面停车位收费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
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的陈律师表示 , 在现实生活中 , 关于小区地面停车位的归属一直存在着争议 , 甚至出现开发商将停车位出售给业主的情况 ,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裁决 , 从法律层面对这个争议作出了最权威的回答:开发商实际上无权出售地面停车位 。
【车位|开发商究竟是否有权 出售地面车位?】在弄清小区停车位的归属性质这个关键问题之后 , 还要弄清另一个概念:很多小区的物业部门会向业主收取停车费 , 有业主可能会因此产生疑问 , 既然法律已明确小区停车位为业主所共有 , 自己作为业主的一员在小区内停车就不应支付停车费 。 对此 , 陈律师表示 , 从理论上说 , 不能说这种观点没有道理 , 但应该明确 , 停车其实是有管理成本等支出的 , 小区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的是管理费 , 当然 , 收取管理费用是需要法律依据的 , 并不是无条件的 。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物业部门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 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等的同意 , 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再根据权利和责任对等原则 , 物业部门在向业主收取了所谓的停车费用后 , 就应依法履行职责 , 如果因为失职对业主的车辆造成实际损失 , 应承担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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