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增设居住权规定……民法典全面保护老人权益

作为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 对于广大老年人来讲 , 这部法律更是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 。 从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增设居住权规定 , 到尊重个性化继承 , 扩大遗赠扶养范围 , 《民法典》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全方位的提升 。
民法典|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增设居住权规定……民法典全面保护老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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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监护免除后顾之忧“糊涂”之前先选定监护人案例:家住西城的刘大妈出身书香门第 , 父母留下共计48件文物、名人字画等价值不菲的遗产一直没有分割 。 为了继承这些遗产 , 刘大妈将其他4名兄弟姊妹告到法院 。 法院经核实后发现 , 刘大妈患有阿尔茨海默症 , 意识不清 , 老伴儿去世早 , 现在跟着儿子一起生活 。 在谁来担任她的法定代理人参与继承诉讼的问题上 , 一儿一女争得面红耳赤 。 后经过刘大妈儿女的申请 , 法院宣告刘大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结合实际情况指定儿子为刘大妈的监护人 。 儿子借此身份代表刘大妈参与诉讼 , 才让刘大妈依法继承了父母的遗产 。
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马德天法官告诉采访人员 , 对于那些丧失行为能力的老人来说 , 谁成为他的监护人 , 就意味着可以打理老人的财产及生养死葬等其他事务 。 《民法典》第33条规定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 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 , 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 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 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
马德天法官说 ,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 , 进一步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 。 老年人在意识清楚的时候 , 可以指定一个自己信得过的人或者组织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 , 提前消除近亲属之间的争议 , 可以及时维护失能老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
录像、打印遗嘱都被确认公证遗嘱效力不再最高案例:几年前 , 李大妈生病住院期间 , 考虑到小女儿多年来对自己悉心照料 , 就在两位单位退休同事的见证下 , 通过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 , 将自己所有的房产留给小女儿 。 李大妈去世后 , 其他子女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不是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 , 要求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房屋 。
马德天法官介绍 , 我国现行《继承法》中规定了遗嘱的五种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 , 但并未规定录像、打印等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 。 现实生活中 , 继承人常常为此发生纠纷 。 《民法典》根据现实生活发展的实际情况 , 结合录音、录像和打印技术手段在人们生活中早已普及的事实 , 对遗嘱的法定形式进行了扩充 , 明确了录像、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 , 对录像、打印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范 。
此外 , 《民法典》还将现行法律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则删除 , 明确按照遗嘱的时间顺序确定遗嘱效力 , 即立有数份遗嘱 , 内容相抵触的 , 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 。
新增居住权保障老人老有所居【民法典|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增设居住权规定……民法典全面保护老人权益】案例:张大爷丧偶多年 , 几年前与小十几岁的齐女士相识 , 并执意与其结了婚 。 张大爷写了一份自书遗嘱 , 内容为自己在原配去世后购买的房产 , 由四个子女继承 , 但齐女士有权居住至其去世为止 。 没两年张大爷因病去世 , 其子女将齐女士赶出了家门 。 齐女士拿着张大爷的自书遗嘱提起诉讼 , 要求确认自己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
马德天法官介绍 , 虽然经过诉讼 , 法院认可了张大爷的遗嘱 , 判决齐女士可在诉争房屋内居住 。 但这种居住权益与“居住权”有本质区别 , 对房屋产权人的制约也有限 。 此次《民法典》首次在法律层面确定了居住权的概念 , 即“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 , 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 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此外 , 还详细规定了居住权的设立形式、居住权合同的必要条款、居住权的期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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