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完善意定监护制度、增设居住权规定……民法典全面保护老人权益( 二 )


今后 , 像张大爷这样的情况 , 完全可以在生前就通过订立合同 , 明确再婚配偶的居住权 , 并到房管部门进行登记 。 这样一来 , 获得房产的继承人想把享有居住权的老人扫地出门 , 或擅自出售、转租房屋就不行了 。
扩大代位继承范围尽可能让老人财产在家族内部流转案例:刘老先生一生没有婚娶 , 膝下无子嗣 。 同胞哥哥几年前也去世了 , 只有哥哥的儿子逢年过节来拜望一下 。 刘老先生曾表示 , 百年之后把自己的房产、存款等都留给唯一的侄子 , 可还没来得及写遗嘱 , 刘老先生就突然因病去世 。 侄子想继承刘老先生的遗产却遇到了障碍 。 按现行法律 , 侄子既不是法定继承人 , 也不能代位继承 。
马德天法官介绍 , 此次《民法典》增加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 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情形 , 也就是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都可以代位继承 。 “这一条款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 , 目的是对老人的财产进行全面保障 , 最大程度让老人的财产在家族内部进行流转继承 。 ”
遗赠扶养扩大范围赋予老有所依更多选择空间案例:陈老太太和丈夫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 几年前丈夫去世了 , 陈老太太的身体也每况愈下 , 日常生活需要有人照应 。 所幸的是 , 陈老太太有个学生 , 多年来一直关心着她 , 老人多次送医看病、入住养老院等都是学生施以援手 。 为了让自己的晚年生活更有保障 , 也为了感谢学生多年的付出 , 陈老太太经过咨询 , 决定与学生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
马德天法官介绍 , 现实生活中 , 有些孤寡或没有子女赡养的老人 , 通过在生前签订协议 , 约定死后把财产赠予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方式 , 换得有人为自己生养死葬 , 这便是法律上说的遗赠扶养 。 《民法典》此次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 , 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 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不再将组织限定于集体所有制组织 。 也就是说 , 老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自己信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 包括养老机构也可以成为受遗赠的对象 。
增设继承宽恕制度用法律的温度给老人最大尊重案例:王大爷与刘大妈夫妇育有一子一女 。 因为早年对儿子小王的结婚对象不满意 , 夫妇俩与儿子产生了激烈矛盾 。 儿子一赌气 , 不仅结了婚 , 此后十几年都没再看望和赡养过父母 。 随着时间推移 , 儿子渐渐悔悟 , 缓和了与父母的关系 。 特别是在父母生病期间 , 儿子一家还搬到父母身边 , 悉心照顾 。 老夫妇立下遗嘱 , 将名下两套房屋中的一套留给了儿子 。 王大爷夫妇去世后 , 女儿认为小王遗弃父母 , 十几年来对父母生活不闻不问 , 情节严重 , 已经丧失了继承权 。
马德天法官说 , 现实生活中 , 家庭成员之间即便发生矛盾冲突也“打断骨头连着筋” 。 《民法典》增设了有关继承宽恕的法律条文: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的 , 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 , 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上述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 , 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
继承宽恕制度不仅给继承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 , 力促家庭成员和谐关系的构建 , 也从规则设计角度体现了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最大尊重 , 让法律制度既有刚度 , 也有温度 。
北京联盟_原题为:民法典全面保护老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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