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女子称泳池中遇陌生男子水底偷拍,丈夫报警,派出所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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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炎夏日 , 水上乐园成为不少家庭出游的选择 。 但近日 , 深圳市民刘先生向采访人员反映 , 一家人在深圳观澜山水田园游玩时 , 妻子在游泳池发现一陌生男子举着手机拍摄自己 。 刘先生随后报警 , 但在等待警察的过程中 , 这名男子却从乐园溜走了 。 刘先生质疑乐园方管理不到位 , 称目前仍未联系上这名男子 。 山水田园方面回应称 , 因当时未有实质证据 , 保安未能进行强制扣留 , 安保人员没能看住涉事男子 , 目前正等待警方调查结果 , 后续将协商处理 。 采访人员亦从龙华公安方面了解到 , 目前牛湖派出所已介入调查 。
深圳女子称泳池中遇陌生男子水底偷拍,丈夫报警,派出所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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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澜山水田园水上乐园(受访者供图)
女子泳池游玩称被偷拍 男子被抓住后又溜走
7月25日 , 刘先生一家到深圳观澜山水田园旅游文化园游玩 , 据他说 , 他的妻子陈女士在乐园内泳池泡水时 , 发现一名陌生男子拿了个带防水壳的手机 , 在水底拍摄 , “手机对着我老婆拍摄 , 到我老婆发现的时候 , 他马上转身把手机往后藏” 。 刘先生称 , 自己的妻子立刻大声质问陌生男子在拍什么 , 刘先生也立马拉住这名男子 , 随后扭送到保安处 。 刘先生说 , 自己再三要求这名男子出示手机里拍了什么 , 但他始终不愿意解锁手机 , 而后 , 他们就在现场报警了 。
但让刘先生觉得不可思议的是 , 在等待警察来现场的期间 , 这名男子从乐园里逃走了 。 “一名保安看着他 , 他和保安说要去换衣服 , 保安便跟他去了 , 但等警察到了以后 , 保安就说他在换衣服的时候跑了” 。 刘先生称 , 这名男子虽然跑走了 , 但拍摄用的手机却还留在乐园 , 随后 , 刘先生和妻子跟随民警到派出所做了笔录 , 并把男子的手机放在了派出所 。
但截至目前 , 此案仍未有进展 , 且刘先生表示 , 自己对山水田园方面的处理并不满意 , “他们的安保工作太不到位了 , 人都已经抓住了还能让他跑了 , 山水田园应该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 此外刘先生提出 , 既然这名男子的手机留在了派出所 , 警方是否可以查看手机里拍摄了哪些内容 , 或者从手机里寻找这名男子的线索 。 目前 , 刘先生未得知该案有实质性进展 。

龙华公安介入调查 乐园称等待调查结果
南都采访人员就此事联系了深圳观澜山水田园 , 相关工作人员告诉采访人员 , 此事是在露天的公共泳池发生 , 属于公共场所 , “当时是这名游客单方面地说是偷拍 , 但确实没有什么实质性证据” , 相关人员提到 , 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 , 园方无法进行强制扣留 , “没有证据我们也没办法看得很紧 , 再加上那天人也特别多 , 安保人员没看住(那名男子)” 。
对于后续的赔偿处理问题 , 相关人员表示 , 目前正在等待公安方面的侦察结果 , “等结果出来 , 会再和游客协商下一步如何处理” 。
采访人员也向龙华公安相关人员了解到 , 目前 , 牛湖派出所正在介入调查 。

律师说法:在泳池拍摄他人属侵犯个人隐私 乐园也应担责
若陈女士所述属实 , 在公共泳池拍摄他人 , 是否涉及侵犯隐私?涉事男子留下的手机 , 警方又是否有权进行查看?就此 , 南都采访人员采访了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张宗保律师 。 张宗保律师认为 , 在游泳池拍照侵犯个人隐私 。 “虽然我国现行已施行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隐私的含义 , 但是在即将施行的《民法典》中 , ‘隐私’有了法律定义” 。
张宗保律师提及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 ”这条规定为理解和解释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提供了良好的参考 。 在本事件中 , 虽然水上乐园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 但其不同于一般的全开放性空间 。 从法律角度看 , 在水上乐园里 , 正常的人与人之间的观看是不可避免且能为公序良俗所容忍和接受的 , 但是如果进行了拍摄操作 , 则无疑会干扰被拍摄者的私人生活安宁 , “且正常来说 , 由于游泳时衣着相对暴露 , 一般人也不愿意游泳时的形象被公开传播或被他人知晓” 。 因此 , 张宗保律师认为 , 在游泳池擅自对他人摄影属于侵犯个人隐私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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