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见义勇为减刑6个月 云南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宣判

7月26日 , 总台央视采访人员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 , 近日该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件 , 此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施行以来云南省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 。
见义勇为|见义勇为减刑6个月 云南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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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因犯非法制造弹药罪 , 被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作出(2018)云0824刑初57号刑事判决 ,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缓刑三年 。 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6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 , 由景谷县司法局对其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 在社区矫正期间 , 周某某能够认罪悔罪 , 遵纪守法 , 按时汇报思想情况 , 遵守外出审批制度 , 积极参与公益劳动、集中教育学习等监督管理制度 。 疫情期间 , 周某某主动要求参与社区服务 , 并积极捐献防疫物资 。 2019年7月1日中午12时 , 周某某送货至凤山镇返程中见两名妇女在过便桥时不慎落水 。 见此情形 , 周某某不顾个人安危 , 挺身勇救落水者 , 在他施救下 , 落水两人均获救 。 2020年1月 , 周某某因奋勇救人 , 被云南省人民政府表彰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 , 奖励10万元 。 2020年6月 , 普洱市司法局向法院报送周某某案件相关材料 。 庭审中 , 普洱市司法局出庭工作人员宣读了提请减刑建议书 , 当庭出示考核登记表、走访谈话笔录、教育谈话笔录、现实表现情况以及见义勇为等相关证据材料 。 出庭的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 , 周某某的行为属重大立功 , 建议法院对社区矫正人员周某某减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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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在休庭后 , 对该案进行评议 , 并当庭宣判 。 合议庭认为 , 周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 , 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 , 其舍己救人的见义勇为行为构成重大立功 , 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 对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 缓刑考验期改为二年六个月 。
【见义勇为|见义勇为减刑6个月 云南首例社区矫正人员减刑案宣判】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 , 有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最大限度发挥刑罚的功能 , 实现刑罚的目的 。 社区矫正对象周某某减刑一案审理裁判 , 能够促进罪犯积极改造 , 进一步弘扬道德新风尚 , 传播社会正能量 。 (总台央视采访人员 李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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