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京小槌普法|真假公章的是是非非( 二 )


因此 , 法定代表人在其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 即使加盖了“假印章” , 通常也对公司发生效力 。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规定 ,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 , 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 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 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 ,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除法定代表人外 , 判断公司其他人员以公司名义对外实施的行为能否约束公司 , 也仍然是依据其职权范围加以识别 。
法制|京小槌普法|真假公章的是是非非
本文插图
问题三

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为表见代理/代表?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 ,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 该代理行为有效 。 ”第五十条规定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 , 该代表行为有效 。 ”上述两条就表见代理/代表进行了规定 。 如果构成表见代理/代表 , 则行为人以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仍将约束公司 , 即公司仍应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 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代表的关键在于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权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 相对人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 。 相对人主观上是否属于善意且无过失 , 则应当根据合同订立及履约过程的各种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
法制|京小槌普法|真假公章的是是非非
本文插图
问题四

行为人伪造公司印章签订合同涉嫌犯罪的情况下 , 以公司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该如何处理?
行为人伪造公司印章签订合同涉嫌犯罪的情况下 , 以公司为被告的民商事案件 , 是否必然面临被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或中止诉讼呢?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 “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 , 分别涉及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的 , 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 ”第十一条规定 ,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 , 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 , 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 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 ”
因此 , 是否应当驳回原告起诉 , 应判断是否为“同一当事人”、“同一事实” , 如果是 , 则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 如果不是 , 则民商事案件应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 , 民商事案件不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列举了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分别审理的情形 , 其中包括“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 , 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 。 如果行为人私刻公章订立合同涉嫌构成犯罪 , 行为人可能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 但作为合同一方的公司可能成为民商事案件的被告 , 民商事诉讼和刑事案件的法律主体、法律关系并不相同 , 民商事案件仍应继续审理 , 而不应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 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 , 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中止诉讼 。 因此 , 如果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刑事案件的结果为依据 , 而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 , 人民法院将裁定中止诉讼 , 待刑事案件审结后 , 再恢复审理 。 反之 , 则无须中止 。
法制|京小槌普法|真假公章的是是非非
本文插图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