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楼市限购,官方权威解答来了!
7月25日 , 东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11个部门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东建〔2020〕7号) 。 采访人员了解到 , 文件出台后 ,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 连日来一些市民群众和媒体向住建、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来电、来函咨询求证 , 建议相关部门对部分政策执行标准的认定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 为回应社会关切 , 确保相关政策顺利实施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迅速会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对共性、典型、热点问题进行了梳理并作出解答 。
一、“7.25”新政里没有提到户籍居民购房政策问题 , 是否还按原政策执行?
是的 。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仍按《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17〕46 号) 执行 , 即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 继续暂停向其销售新建商品住房 。
二、非本市户籍居民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7月25日前已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的 , 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吗?
可以 。 非本市户籍居民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 , 能提供本市工作单位劳动合同以及2020年7月25日前已逐月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证明的 , 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 。 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 允许其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 , 逾期则其购房资格不予认可 。 除上述情形外,2020年7月25日起 , 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 , 按东建〔2020〕7号规定执行 。
三、新政规定 , 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不再作为购房资格审核材料 , 为做好与原有政策的衔接 , 在本通知施行之日前已连续缴纳个税满一年或两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 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商品住房 。 具体如何认定?
2020年7月25日前已逐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满一年或两年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 仍可按原政策规定购买首套或第二套新建商品住房 。 符合上述情形的非本市户籍居民 , 允许其在2020年8月31日前完成相关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的网上签约 , 逾期则其购房资格不予认可 。
四、今年5月份我在东莞某镇买了一套二手房 , 已经向业主支付了定金和首期款 , 和中介机构也签订了居间代理合同 , 支付了中介费 , 但由于种种原因 , 到新政出台前尚未办理网签手续 。 按照这次新政要求 , 我没有购房资格了 , 但考虑到已经过定转账 , 能否让我们按原政策规定继续完成交易?
考虑到东建〔2020〕7号施行前(即2020年7月25日零时前) , 有部分非本市户籍人士在东莞购买二手商品住房 , 已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且已向卖方(指房屋权属人 , 下同)交付了定金或首付款、向中介机构交付了中介服务费用 , 由于种种原因(包括受疫情影响)未正式网签合同和办理过户 , 2020年7月25日零时后因政策调整将无法完成网签的实际情况 , 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 , 最大程度减少交易纠纷 , 如该部分购房人能提供与卖方、房地产经纪机构于2020年7月25日零时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自签合同的提供交易双方的书面协议或合同)、给卖方本人的定金或首付款付款凭证(仅限于买卖双方的银行柜台转账、网银转账等非现金支付方式 , 并应当提供加盖银行印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 , 由转账银行或金融监管部门查验核实后通报到限购执行部门 , 允许其在2020年10月31日前继续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及办理过户手续 。 对以下情形不予认可:1. 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2. 由非购房人本人账户转到卖方本人账户的;3. 由购房人本人账户转到非卖方本人账户的;4. 卖方出售的二手商品住房不符合交易转让条件的 。
五、在2020年7月25日前已经完成网签但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 , 限转让年限是按2年还是3年执行?
关于限转让(限售)问题 , 分为三种情形:1.2017年4月11日零时以前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 , 无限转让年限要求;2.2017年4月11日零时至2020年7月24日24时期间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 , 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2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3.2020年7月25日零时以后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商品住房 , 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 3 年后方可交易转让 。
六、关于二手商品住房限转让的界定时点 , 《房地产买卖合同》可能有三个日期 , 一是合同打印日期 , 二是买卖双方签订的日期 , 三是合同首页生成的编码上的日期 , 以哪个为准?
以二手商品住房网签的日期为准 , 即合同首页生成编码的日期(二手房网签合同编号前面部分显示了网签日期) 。
七、我与业主在2020年7月25日前签订了二手房网签合同 , 但是在不动产登记窗口备案时 , 发现合同内容需要更正修改 , 该怎么办?
2020年7月25日零时前签订的二手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 如交易双方的姓名、证件号码错误的 , 则不能用于办理交易过户 。 若在网签合同系统上重签导致网签日期发生变化 , 限购、限转让政策时间认定则以变化后的网签日期为准 。 其他内容在网签后需要修改的 , 为不影响买入方购房资格 , 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补充协议进行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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