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质押|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 二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下列账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中规定的“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
【股份质押|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一)行为人以自己名义开户并使用的实名账户;
(二)行为人向账户转入或者从账户转出资金 , 并承担实际损益的他人账户;
(三)行为人通过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方式管理、支配或者使用的他人账户;
(四)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等方式对账户内资产行使交易决策权的他人账户;
(五)其他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交易决策权的账户 。
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账户内资产没有交易决策权的除外 。
五、股权质押不要忽略进展披露及定期报告中的披露
根据深交所三板块现行规范指引要求 , 相关股东持有、控制的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等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者进展的 , 相关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向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 深交所三板块现行业务办理指南要求 , 在定期报告中应当披露报告期末前十名股东所持股份质押情况 。 下面和小编来看看股权质押的后续披露要求 。
(一)质押办理解除、延期及出现平仓或强制过户风险应披露进展
深交所三板块现行信息披露公告格式指引之上市公司股东股份质押(冻结或拍卖等)的公告格式中 , 明确了股东股份解除质押或股东股份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过户风险的应作为股东股份质押后续进展披露 , 同时明确质押股份发生延期等变化的 , 应当参照股东股份质押进展公告格式披露 。 如质押延期未披露进展被监管:
股份质押|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
本文插图
(二)定期报告应当披露前十名股东所持股份质押情况
《业务办理指南第2号——定期报告披露相关事宜》要求 ,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报告期末股东实际持股比例的排列顺序披露公司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报告期内股份增减变动的情况、期末持股数量、所持股份类别及所持股份质押、冻结以及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情况 。 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前十名股东所持股份质押信息失实而被监管案例如下:
股份质押|股份质押的信息披露
本文插图
本文完
文丨来源:他山咨询
版权归原作 , 若有异议 , 烦联系后台~!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