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新个体”也是真就业 对就业的带动有多大?( 三 )


就业新形态对就业服务保障提出了新要求,相关部门已开始着手完善 。
【从事“新个体”也是真就业 对就业的带动有多大?】“基于互联网平台的就业人员与平台间属于较为灵活的‘合作’关系,对于享受相关保障等也有同样的需求,需要探索适应新就业形态的权益保障政策,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富积极性 。”国家发改委创新和高技术发展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今后将强化各类形态就业人员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政策 。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可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保费缴纳、薪酬等政策制度,明确平台企业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的相应责任,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报酬权、休息权和职业安全,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支持建立灵活就业、“共享用工”服务平台,提供线上职业培训、灵活就业供需对接等就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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