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北京拟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可采取14项措施

7月28日 ,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召开 , 《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草案)》提交审议 。 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了解到 , 《条例(草案)》提出 , 本市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监测系统 , 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 。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等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应依法向本单位和疾控机构报告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可采取停工、停业、停课等措施 。
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 发挥大数据等技术作用
《条例(草案)》共7章54条,包括总则、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应急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 。
《条例(草案)》确立党委统一领导的工作原则和指挥体系 。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应急物资保障等体系以及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制度,完善部门联动机制,适时作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决定、命令 。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发挥大数据、云计算、移动通信等技术作用,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病毒溯源以及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管理等提供数据支撑;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以提供个人健康状态查询服务 。
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监测系统 在机场、火车站等建设完善监测哨点
《条例(草案)》在规范应急准备方面提出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事件级别和对应措施等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 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技术能力和实验室;建立首席公共卫生专家制度,培育公共卫生领军人才,储备专业应急人才;建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院、医学检验机构联合协作机制 。
本市构建覆盖传染病专科医院,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发热、呼吸、肠道门诊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热哨点门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监测系统;建设完善位于口岸、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车站、学校、批发市场、物流仓储中心等场所的监测哨点 。
本市建立分级、分层、分流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形成市级、区级定点救治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构成的应急医疗救治网络 。
本市编制防疫设施专项规划,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和人口分布等优化医疗卫生设施布局,建设公共卫生安全应急保障基地 。
本市组建公共卫生专家委员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支持 。
医疗卫生等人员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 应依法向疾控机构报告
《条例(草案)》提出 , 完善监测预警,确保及时发现风险 。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系统;完善多渠道监测哨点建设,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 。 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 。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和信息报告工作 。
本市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制度,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系统,建立健全网络直报机制 。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以及有关人员发现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线索的,应当依法将具体情况向本单位和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 获悉情况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相关机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
第二十四条提出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职责的情况 。
报告、举报有关情况可以通过北京12345市民服务热线、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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