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北京拟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可采取14项措施( 二 )


第二十七条提出 ,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的信息及相关建议、提示、指引等 。
【公共卫生|北京拟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政府可采取14项措施】政府可采取14项应急措施 包括停工、停业、停课等
《条例(草案)》系统梳理、固化本市新冠肺炎疫情应对的成功经验 , 明确属地、部门、单位和个人等四方主体的具体责任 。
应急处置方面 , 《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提出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启动应急响应,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并对应急响应级别和应对措施适时调整 。
(一)调集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队伍,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二)确定定点救治医院、备用医院、集中观察场所等;
(三)对病人、疑似病人及时进行救治,对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依法进行管理;
(四)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人员健康状况动态监测,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应急接种等措施;
(五)在保护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合理使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追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源头;
(六)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对道路、交通枢纽和交通工具进行管控;
(七)停工、停业、停课,限制或者停止使用有关公共场所,限制或者停止人群聚集活动;
(八)稳定市场价格,对特定应急物资或者其他商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
(九)经综合评估,明确并适时调整相关区域的风险等级;
(十)严格本市人员出入管理,实施社区封闭和居民出入管理;
(十一)宣传卫生应急知识,发布人群、地域、行业应对指引;
(十二)临时调整有关部门职责;
(十三)采取财政措施,保障应急工作资金需求;
(十四)为降低或者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
不得歧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病人、疑似病人
《条例(草案)》第四十三条提出 ,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获取的个人信息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泄漏和滥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泄漏和滥用获悉的个人信息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 。
六种行为可依法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条例(草案)》在法律责任方面有多条规定 , 第五十条提出 ,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编造、故意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
(二)不服从本市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布的决定、命令,不配合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措施的;
(三)阻碍公职人员依法履行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采取的防疫、检疫、隔离治疗、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集中观察等措施的;
(四)对依法履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实施侮辱、恐吓、故意伤害或者撕扯安全防护装备等行为的;
(五)法定传染病的确诊病人、病毒携带者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治疗,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他人被传染或者被隔离、医学观察的;
(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行为 。
违反前款规定的人员是公职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同时通报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
第五十二条提出 ,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中,有关公职人员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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